小弟搬來新北市這公寓已有七年.

原本頂樓就有一磚造有屋頂/占據頂樓樓地板面積約六成的違建,
由五樓住戶用做堆放雜物使用.

後來五樓住戶於約五年前轉手後,
新住戶搬來繼續將頂樓違建占有使用.

除在頂樓養大狗,(狗毛狗尿狗屎味偶有聞之)
四樓通往五樓的樓梯間私設鐵門(未上鎖),
最近動作頻頻,
在頂樓違建私裝鐵門,
也有住在裡頭的事實(甚至在一樓門口裝了呼叫六樓的電鈴)

這些動作都未跟我們同棟的其他住戶協調協商,
讓我們其他住戶懷疑,
是否他們就把頂樓當成自己家在用.

------我是分隔線---------

前兩天在樓梯間碰巧碰到五樓住戶,
跟對方反應"頂樓是公寓全體住戶公有,大家都有使用權利”

結果對方一開始還說:"民國86年前的違建既已存在,就不拆”云云,
後來小弟表明公寓頂樓使用是全體住戶所有,
又強辯說:”我又沒不准你們上來”

而頂樓違建被五樓住戶當成住家一部分,是事實
他們也在其內居住,是事實
而且也在磚造建物門口裝了鐵門,
不准其他住戶進入,也是事實

請問各位大大,
五樓住戶此舉,
真不算是占有嗎?

再者,
頂樓違建被五樓住戶這樣私用,
難道這樣符合”全體住戶公有”的意思嗎?

=======================

我是希望頂樓能回歸它該有的功能,
讓全體住戶自由使用全部的空間,
若協商不成
是否只有向新北市拆除大隊報拆這方法,
才能解決呢?




文章關鍵字
針對頂樓違建的部分,我想該五樓住戶所引用的條文是錯誤的。

目前北、高兩地針對頂樓違建的作法都是:拆新加蓋的、緩拆舊有的。請注意是緩拆,而不是不會拆。

除此之外,台北市是以民國八十三年為基準,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的頂樓加蓋都算違章建築,不論地區及規模大小,一律隨報隨拆。

但即便是八十三年度以前所建的,不拆也不代表就會就地合法。只要有其它住戶棒舉或提告,還是有可能會被拆除。因為就如同你所認知的一樣,公寓、大樓頂樓的平台是建物的共同部分,其所有權是屬於區分所有,每層樓住戶都有分。

除非其它層樓的住戶有簽署並同意頂樓住戶有頂樓的使用權並自願放棄未來提告的權利,否則依法你是可以爭取要回頂樓平台的使用權的。
若你去市政府告,市政府只會拖,除非剛好在施工,你跟市政府反應是新施工

市政府就會派人來看

再不行就告上法院,妨礙逃生,你去YAHOO 搜尋

很多案例告知去法院告幾乎都是成功的,判決下來將至拆除

就看你要不要玩這麼大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