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搬來新北市這公寓已有七年.
原本頂樓就有一磚造有屋頂/占據頂樓樓地板面積約六成的違建,
由五樓住戶用做堆放雜物使用.
後來五樓住戶於約五年前轉手後,
新住戶搬來繼續將頂樓違建占有使用.
除在頂樓養大狗,(狗毛狗尿狗屎味偶有聞之)
四樓通往五樓的樓梯間私設鐵門(未上鎖),
最近動作頻頻,
在頂樓違建私裝鐵門,
也有住在裡頭的事實(甚至在一樓門口裝了呼叫六樓的電鈴)
這些動作都未跟我們同棟的其他住戶協調協商,
讓我們其他住戶懷疑,
是否他們就把頂樓當成自己家在用.
------我是分隔線---------
前兩天在樓梯間碰巧碰到五樓住戶,
跟對方反應"頂樓是公寓全體住戶公有,大家都有使用權利”
結果對方一開始還說:"民國86年前的違建既已存在,就不拆”云云,
後來小弟表明公寓頂樓使用是全體住戶所有,
又強辯說:”我又沒不准你們上來”
而頂樓違建被五樓住戶當成住家一部分,是事實
他們也在其內居住,是事實
而且也在磚造建物門口裝了鐵門,
不准其他住戶進入,也是事實
請問各位大大,
五樓住戶此舉,
真不算是占有嗎?
再者,
頂樓違建被五樓住戶這樣私用,
難道這樣符合”全體住戶公有”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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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希望頂樓能回歸它該有的功能,
讓全體住戶自由使用全部的空間,
若協商不成
是否只有向新北市拆除大隊報拆這方法,
才能解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