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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藍色飛翔 wrote:
用刑法要讓TB裡的全部要件都要被觸動...(恕刪)
您寫得太專業,所以小弟幫您解釋給樓主: 所謂TB,是德文的簡寫,翻成中文是構成要件的意思,換句話說,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情,如果都符合刑法法條所要求的要件,那罪名就成立,司法實務上就稱之為「構成要件都該當」。
不過以小弟的愚見,強制、恐嚇危害安全、或無故侵入住居等罪,雖成立可能性很大,但對方真正會受到的懲罰卻也可能很輕,頂多易科罰金,但事後樓主就很可能「水深火熱」了

如果對方變本加厲,樓主也有魚死網破而離開該大樓的決定,那從一開始發生衝突起6個月內都可提告(樓主是原告,檢察官會為您進行訴訟,律師非法定要求),而且不需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