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一個禮拜之前,一起合租公寓的學姊跟我說,她要搬回高雄。接著,她在這個禮拜二就迅速地搬走了......

現在問題來了,房東那邊的說法是,她是租整層給我們,所以只要我們不續住了,不論有沒有找到新一批的房客進來住,或是迫於無奈不得不搬走,她也照樣要把押金收走。加上房東是我學妹的媽媽,所以當初是用非常簡易的契約內容簽約的。出租標的物只寫這整層樓,並沒有一一註明誰住在哪一間......請問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基於以上的理由,如果我們找不到第三個人來遞補,我們就必須想辦法分攤接下來三、四、五、六月的房租共12000元,再加上管理費1603元......說實在話,這筆金額對學生負擔真的太大了!

最令我傻眼的是,學姊的媽媽很明顯的在擺爛,她一直很生氣的問說,為什麼都已經不住這裡了,還要付錢?我在電話裡聽到她媽媽歇斯底里的質問我們幹嘛這樣斤斤計較?這個簍子明明就是他們一家人捅出來的,現在卻丟給我們想辦法......

難道只能摸摸鼻子送房東押金了嗎?難道我們就只能拿學姊她們一家人沒皮條嘛?我現在真的很苦惱啊!拜託各位大大的幫忙與建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