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詳細敘述狀況所以文章比較長 請見諒)
我家是華廈社區(沒有管理員 但有管委會 要繳管理費) 整個社區大概80戶
地下室是停車場 有汽車停約40個車位及120個機車停車格
汽車格是個別住戶私人產權 機車格則是開放空間 沒有限定停幾輛
我的汽車車位對面剛好就面對一片機車停車區
每次開車出去需要左轉往停車場出口
因此對面機車停車區旁有劃一個紅線區讓我們這一區汽車可以左轉及回來可以停車
畫紅線的目的是避免機車不會違規停到那邊
(因為紅線區不會擋到車道 但會擋到我們這區4個停車格進出 有些住戶不知道或沒注意 就會直接停在紅線區)
原本我的車子是小車 所以他們停在紅線區 我勉強可以轉出去 便不以為意
但前陣子購入新車較大 所以就需要利用這個紅線區轉彎
(剛買一周的時候就是以為可以過 結果所以自撞了)
於是我就跟管委會主委報告後 貼了公告在柱子上請大家不要違規停車
同時我也在違規停放的車輛上貼上字條告知 (我用很委婉的口氣)
(PS 其實機車停放區較裡面有位子 只是比較潮濕 有蚊蟲 較為髒亂 且要多走幾步路 所以大家不想停那邊)
後來慢慢就有改善了 但是就是會有兩三台機車 把紅線區當成自家的停車位 就是每天固定停 我頓時覺得我好像把其他人趕走 來讓這兩三台獨佔這個區塊
我就在他車上貼上紙條 請他不要停放(我確定我口氣是委婉的) 連貼兩天 但他還是每天停
於是我又再找主委反應 我跟他說是不是可以採取鎖車罰款或是其他強制方式
但主委說我們沒有這個權力 只能有軟的 用硬的來勸導
使我不勝其擾 因為這些違規車子又都會鎖龍頭 鎖輪胎 我總要移動他們的車 但又很難移 如果移動過程弄壞了 又會有糾紛
我查了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請問這條是不是可行??
另外 我當然知道有可能機車停車區不夠放 我也想說幫忙想個辦法 停車區內部所以會很髒亂 就是因為有很多廢棄機車停放 導致都是蜘蛛網 蚊蠅 我問了主委說可否把這些車遷走 他說沒辦法 這是違法侵佔行為 我問可不可以請環保署貼紙條(就像路邊廢棄車那種) 但主委說這是私人土地 環保署不能處理 但難道沒有其他辦法嗎??
(PS. 因為主委是無給職 都是義務幫忙 住戶中抽籤決定 所以我想他也不想處理吧!!反正明年就換人)
可否請各位專家協助??
你別再貼紙條了
管委會應該針對這些現象做出有效的決議
40個車位+120個機車車位
這些地方以外的公共空間應禁止停放車輛
dr.chad wrote:
我當然知道有可能機車停車區不夠放 我也想說幫忙想個辦法 停車區內部所以會很髒亂 就是因為有很多廢棄機車停放 導致都是蜘蛛網 蚊蠅
機車格是開放空間 那怎麼決定誰停哪邊? 每戶可停幾台?
管委會可以公共安全為由,強制移除這些廢棄機車
沒有妥善管理 地下室全停滿了還是車位不夠
在有限資源下管理人要確保做最有效的資源應用
開會討論、決議、公告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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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社區型的住宅(有管委會)最怕的是遇到這種不及格的住戶
這也是劣幣驅逐良幣最容易孳生的環境
乖乖繳管理費的住戶得忍受這些人的脫序行為
例如之前有個人常常喝醉就跑來按我岳父家的對講機
那天剛好我在 岳父帶著球棒就下去了 我也跟著下去
他看我岳父拿球棒就跟他兩人抓著球棒不放
我從後面用手臂固定住他的脖子 把兩個人分開
拉到警衛室(社區大門)那邊處理
講是處理 我岳父跟他口頭溝通 我還繼續把他夾在腋下
他老婆小孩在一旁大哭: 不要再這樣了啦
我心裡想: 你們有本事就把他留在家裡 不要出來鬧 既然跑出來影響別人 那就沒權管人家怎麼處理
後來因為我胸部太大 他拍拍我的手說快喘不過氣了我才鬆手
回過神後還是不斷叫囂 我們就回去了
之後也沒再來按 也沒看過他喝醉在社區晃
上個禮拜 又一個常喝醉在社區晃的住戶在警衛室亂 還摔椅子
我在那邊溜我兒子 就停在那看發展 同時也在等機會
他亂的方式也沒怎樣 只是對著警衛大罵三字經、問候人家母親之類的(不知道他是不是也願意把老母請出來讓大家問候)
也沒對警衛動手 這表示: 他沒醉 且沒本事跟人起正面衝突
我兒子很膽小(一歲) 他在旁邊鬼叫的時候只有配合他的重音嚇一下 但是沒哭
小孩都知道他玩假的
最後 居住的品質還是要靠自己
必要時 自己要進管委會
社區環境糟到住不下去 想搬走房子也不值錢
http://newplace.tacocity.com.tw/big-3.htm
這是剛剛找這條法源時看到的
不知道是不是你問的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045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依上開規定
有關住戶於您們社區通道停放車輛而妨礙出入
可向縣政府舉發
由縣政府處罰之
至於對於違規住戶訂定罰則及鎖車部分
適法性可能會疑義
最後
有關設置柵欄部分
若是為維持社區巷道出入
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開會人數要多少我不確定
但只要開會出來的決議就有其效力
少數住戶有其自由心志不遵守
那就有相對公權力可以應付其行為
管理費不繳沒關係 先法拍他家清掉管理費再說
3C的世界裡,別滿腦子只想著"超值"。就像無線網路一樣,別人推薦的,只適用在他家的環境,到了你家又是另外一回事。小烏龜牽到北京也不會變成千里馬。
我有查過相關的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036250
在這篇裡面也是類似的問題
真要請相關單位介入處理 恐怕有難度 而且不知道要拖多久
且我相信如果真要走這一步 主委應該不願意幫忙處理
畢竟人家也要上班 也有家庭 應該懶得弄這個
我們社區之前也有一個常常把車開到中庭臨停 搞得某一位一樓的住戶很不爽
後來那個一樓的住戶就自己出來說要當主委
然後他當主委期間就把那個中庭入口用柵欄圍起來
看來我要處理這個事情就是要自告奮勇出來當主委一年
然後把我的問題處理掉
其實我相信大家都希望以和為貴 要訴諸法律實在是很逼不得已的做法
我也不過希望有個空間讓車子可以方便出入 請鄰居不要違規停車有這麼難嗎??
只是我實在不明白 為什麼社會上就有這種人 這人又是我鄰居
我其實也覺得很諷刺 其中有一台每天違規停車的機車 車上都放著小孩子的包包 (一個袋子寫著O年O班 OOO)
我想他應該每天接送小孩上下學 我實在不知他要怎樣去教導孩子
抱歉離題了 變成抱怨文
我現在的想法就是請主委找人把地上的紅線畫得更明顯一點 然後在每支電梯裏面貼上勸導的公告了~~
dr.chad wrote:
(我想要詳細敘述狀況...(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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