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購家具,已付部分訂金,想反悔可以嗎

兩個禮拜前訂購了價值約8萬的家具
已付訂金1萬5,但發現買貴許多,所以想只買等於訂金的家具就好了,這樣可以嗎
因為在估價單看到到

1.所訂貨品不得退換
2.訂金已付,不得要求退還

這樣會是違法的嗎,不懂法律

請幫忙
謝謝


文章關鍵字
利哥 wrote:
兩個禮拜前訂購了價值...(恕刪)


片面毀約當然要付出代價,情理法來說都是如此,在你名字簽下去之前就應該要有這基本認知吧,又不是未成年

目前你只能跟對方商量是否能變更或取消,這種問題問不相干的人完全沒意義,對方不同意的話你只能按合約走。
因為大多的商人都用這條來約束客人,不過仍有廠商是不會這樣做的!

法規名稱: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 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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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否可以照原本金額買下來,原封不動在7日內辦退費。

可能還要查詢一下傢俱類,是否有7日鑑賞期!

Roger5978 wrote:
不知道是否可以照原本...(恕刪)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以DM寄發消費者吸引購物的方式,諸如信用卡公司型錄,甚至於賣場也會寄DM給消費者,當您買到貨品之後發覺不如預期,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以DM寄發消費者吸引購物的方式,是時下經常見到的行銷手法,諸如信用卡公司型錄,甚至於賣場也會寄DM給消費者,當您買到貨品之後發覺不如預期,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先前提到,消費者保護法中對於郵購與訪問買賣才有所謂「七日鑑賞期」,亦即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謂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明文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此,信用卡公司所寄發的DM,讓您在無法明確檢視商品內容就必須購買,這樣的交易應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消費者無須擔心收到貨品後不合意的問題。

至於賣場寄發的DM,只是吸引顧客上門的手法,您還是會在賣場中挑挑撿撿,找到想要的商品,因此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估價單是這樣寫,一般傢俱還沒進到你家前都還可以談

有確定在相同傢俱在別家價差很多,可以直接跟業務說

傢俱的牌價大多還有空間,看你怎樣殺價而已

直接找業務說吧,貴也不要太誇張。

但你若是想退單,那是比較難,看你付15000訂金應該是

買到要另訂的傢俱,或目錄上的,

你下訂才為你叫貨的,怎麼可能退單?
想毀約可以
看訂單上怎麼明訂
毀約收多少%手續費..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利哥 wrote:
兩個禮拜前訂購了價值...(恕刪)

損失訂金

利哥 wrote:
兩個禮拜前訂購了價值...(恕刪)


把單子拿出來看清楚吧!

是 定金 還是 訂金?

法源上來說,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以上~
現在買這種東西還要付訂金,真是奇怪。

先詢價再比價,再(殺價)訂購。不過我不喜歡討價還價的模式,所以只能在IKEA等類似的家具店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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