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禮拜前訂購了價值約8萬的家具
已付訂金1萬5,但發現買貴許多,所以想只買等於訂金的家具就好了,這樣可以嗎
因為在估價單看到到
1.所訂貨品不得退換
2.訂金已付,不得要求退還
這樣會是違法的嗎,不懂法律
請幫忙
謝謝
Roger5978 wrote:
不知道是否可以照原本...(恕刪)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以DM寄發消費者吸引購物的方式,諸如信用卡公司型錄,甚至於賣場也會寄DM給消費者,當您買到貨品之後發覺不如預期,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以DM寄發消費者吸引購物的方式,是時下經常見到的行銷手法,諸如信用卡公司型錄,甚至於賣場也會寄DM給消費者,當您買到貨品之後發覺不如預期,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先前提到,消費者保護法中對於郵購與訪問買賣才有所謂「七日鑑賞期」,亦即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謂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明文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此,信用卡公司所寄發的DM,讓您在無法明確檢視商品內容就必須購買,這樣的交易應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消費者無須擔心收到貨品後不合意的問題。
至於賣場寄發的DM,只是吸引顧客上門的手法,您還是會在賣場中挑挑撿撿,找到想要的商品,因此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七日鑑賞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