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本人社區委員會有問題,之前涉及依些刑事案件,故向委員會申請影印查證:
103年管理委員會先假借個資法既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也鬧上法院,今年一月份收到法院裁定內文如下:
法院說因該要提供......但是..
這上個月我向委員會在提出申請,也請工務局前來會勘在提供判決書給他們,104年委員會(同樣是103年那些委員)。
委員會說:
因為涉及個資法所以不能提供...(法院都裁定了,但就是不提供,委員會被把持了就是不給影印)
工務局說:
1、廠商合約書,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範內。
2、應負擔管理費用及每月繳費明細或憑證,委員會說沒有。
烤.法院判決書難道跟垃圾一樣嗎? 比不過一個管委會跟工務局....
所以只能讓他們在刑事上有法律責任才會怕,不敢亂搞這是我目前想法。
這樣的話這個委員會是否有..刑事詐欺、侵占、偽造文書嗎?
個人目前主張:
1、因選舉無效、委任關係不存在,委員在明知情況下卻執意假行使委員權利。
2、詐欺:因為委任關係不存在所以詐領出席費用(折抵1/2管理費)及非法挪用公共基金。
3、偽造文書:管理委員會不存在假委員會名義與廠商簽約 (因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產生)。
4、侵占:經判決仍拒絕提供文件。
上面4點仍有些灰色地帶,還在思考如何加強論訴,能否給我專業的解答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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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這次案件的裁定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
主 文
確認○○社區公寓大廈103 年第17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
原告得請求被告影印102 年度第16屆管理委員會應負擔管理費用及每月繳費明細或憑證。
原告得請求被告影印102 年度管理委員會委員委任廠商含律師合約書。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社區公寓大廈第1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及第16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業經本院102 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二)102 年11月19日○○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決議推舉會議方式產生召集人,並經12票贊同後推舉施○○為○○社區第1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並於102 年12月15日所召開第16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並選出第17屆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95年12月10日○○社區第9 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承租戶連○以召集人之身份召集,而該次會議並重新訂立○○社區住戶規約。
(四)95年12月10日所訂定○○社區公寓大廈規約無效。
規約也是假的.騙我們住戶..........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以○○社區公寓大廈第16屆主任委員施○○以原告劉○○、○○○分別積欠
7 個月管理費為由取消其參選第17屆管理委員之資格,主張○○社區公寓大廈103年度第17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是否有理由?
(三)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影印○○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應負擔管理費用及每月繳費明細或憑證及102 年度管理委員會委任廠商含律師合約書,是否有理由?
五、原告以○○社區公寓大廈第16屆主任委員施○○以原告劉○○、○○○分別積欠7 個月管理費為由取消其參選第17屆管理委員之資格,主張○○社區公寓大廈103 年度第17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是否有理由?
(一)此爭點首應釐清者厥為:103 年第17屆管委會選舉時,是否原告有積欠7 個月的管理費?
被告固主張:管委會有依據原告的存證信函中的帳戶去核對,但核對後原告二人有7 個月的管理費沒有繳納,但無法查證係積欠哪幾個月之管理費云云,然此為原告二人所否認,並陳稱:原告○○○是每個月繳納,原告劉○○是上下半年度各繳納一次,並均有至管理室找管委會核銷,因為從101 年開始管委會都以原告二人管理費未核銷為由拒絕原告參選,101 年原告二人是管委會的委員,故減免管理費,原告劉○○每個月管理費是920 元,1,840 元單據是4 個月的管理費,是因為有委員的資格所以減免後每月為460 元,6,735元單據是下半年度7 至12月的管理費。
103 年的管理費原告現在已經繳納,已經繳納到104 年1 月等語,並據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相關銀行轉帳收據多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則被告主張於103 年第17屆管委會選舉時,原告二人有積欠7 個月的管理費,然卻無法提出原告二人究係積欠何年、何月之管理費,則被告就此舉證猶有不足,既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即無法憑採。
我連銀行帳本都印給你..還說沒繳 (就是要給你扣上一個莫須有的罪名)
(二)原告主張:95年12月10日所訂定○○社區公寓大廈規約無效,故被告主張原告二人有積欠7 個月管理費未繳因而取消原告二人的參選資格,於法不合等語,此有原告提出管委會所出具之文件、及公告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8、20頁)。被告雖主張:管委會係依社區95年的規約其中第5 條第3 項第7 款有關積欠管理費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原告因積欠7個月管理費未繳納,故沒有候選人資格云云,並據提出95年○○社區公寓大廈規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9至85頁)。然查,被告自承當時委員連○與其配偶尚未成為夫妻關係,是男女朋友同居,本來是以女朋友的名義購買○○社區公寓之房屋,後來是100 年11月7日才登記為連○所有(見本院卷第155 頁反面)。
且被告亦不爭執95年的規約為無效,故○○大廈社區一直以來即應以87年規約為依據,蓋95年的規約係無效,而依87年的規約並未規定未繳納管理費者不能參與管委會的候選人(見本院卷第104 至111 頁),故縱使被告主張原告二人有積欠7 個月管理費未繳為真,因為被告依無效之○○社區公寓大廈95年規約而取消原告二人的參選資格,於法未合,則將直接影響103 年第17屆管理委員會選舉之結果,故本院認○○社區公寓大廈103 年度第17屆管理委員會選舉即應屬無效。
小王在搞鬼嗎? 用假規約來騙住戶取消資格
(三)又○○社區公寓大廈第1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及第16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此業經本院102 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業如前述,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102 年11月19日○○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決議推舉會議方式產生召集人,並經12票贊同後推舉施○○為○○社區第1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並於102 年12月15日所召開第16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並選出第17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則依據無效之102 年度○○社區公寓大廈第16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結果,則其選出之第17屆委員,既屬於法不合,則○○社區公寓大廈103 年度第17屆管理委員會選舉,揆之前開說明,亦屬無效甚明。
有點饒舌...
七、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影印○○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應負擔管理費用及每月繳費明細或憑證及102 年度管理委員會委任廠商含律師合約書,是否有理由?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提出相關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及102 年度管理委員會委任廠商含律師合約書等,惟為被告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原告查證,然按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101 年10月1 日施行,其第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其立法目的乃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做不當之聯結。
本件原告為○○社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且其以住戶身分請求影印第16屆管理委員會應負擔管理費用及每月繳費明細或憑證及102 年度管理委員會委任廠商含律師合約書等,究其所請求之事項並無不合社區利益之情,況被告並無舉證原告之請求有何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有何違背誠及信用方法,甚或有何不正當合理之情,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影印○○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應負擔管理費用及每月繳費明細或憑證及102 年度管理委員會委任廠商含律師合約書,揆之前開說明,即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第八款、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再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丶"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所以請主管機關開罰吧,如果主管機關沒有執法,就改告主管機關包庇瀆職
virusg675 wrote:
因為本人社區委員會有...(恕刪)
哀!又是這樣一個管理委員會!個資法!是擋箭牌?
看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母法,管理委員會還拿其他法律來,請它從其母法好嗎?母法!母法!母法!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能不能告管理委員會我沒研究,你與律師研討看看,如果是狡猾的管理委員會會有很多爛招數喔!
建議你發一封存證信函給管理委員會附上法院資料及公務局函給它,
如再不給至少你有證據是管理委員會不給,並告知管理委員會如有任何損害要管理委員會負責,
然後你出示存證信函給法院看,讓法院知道管理委員會把法院的判決書當垃圾一樣吧!
保重!希望有高手能多幫幫你!
virusg675 wrote:
因為本人社區委員會...(恕刪)
1、主管機關包庇瀆職:主管機關不是我的目標,而且違法的也不是他們,非必要不希望把他們扯進來。
2、判決書我親自拿給委員會請它們簽收的,是否還需要再發存證信函嗎?
3、判決已經確認管委會並沒有上訴,它們的目的是要控制管理會,打完官司它們就卸任了..今年以是第三年了。
4、強制執行:只是申請幾張文件訴訟花了1年多的時間,還要申請一個強制執行,然後委員影印,都已經卸任了。
5、拒繳管理費:並非明智之舉,違法且會害到自己。
他們的目的是控制管理會可以『處分公共基金』,弄一些建設還有請跟自己有關係的廠商,這才是肥油。
文件不給只是在拖延訴訟時間,所以如果強制執行,結果也只是拿到幾張資料,視乎已是沒有任何意義了。
附帶一提,社區至102年至今104年管理委員選舉無效,法院也判決確定,委任關係不存在,但他們還是繼續做。
我們委員是有給職,委員可以折抵管理費1/2費用。
,除非抗告被駁回!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源是來自於民法~共有財產篇,不是什麼母法,本身就是專屬管理的條例!
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找不到,所以無法了解內容!
4.侵占的構成要件是:易持有為所有。文書資料變成自己的,回收賣不了多少錢!
(話說回來,他們膽敢回收...就有戲唱了)
5.去新北地院聲請"保全程序"....你不定一個暫時狀態,證據都銷毀了還告什麼?
6.拒繳管理費很瞎,一碼歸一碼,不要節外生枝!
7.在/再,應/因...要分清楚.
8.沒頭沒尾的...我真的不知道你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不過我再補充一下,更令人噴飯的事情。
一、社區就自行召開區權會...被架空了,而且社區素質太差,住戶沒有觀念,在區權會上住戶發言如下:
1、以前錢少了那就算了,重今天開始不要拿就好了,大家好好相處。
2、它們不會拿錢(法院已裁定95年至99年主委涉及偽造文書,就是這個地下主委在操弄),法院弄錯了他又不是故意的。
3、委員會有人做就好了...,大家不要計較。
4、其餘反對聲音...『親愛的住戶可以請你稍後,委員會向你說明』..結果就是被委員包圍,不敢再講。
新莊我們社區住戶素質真的差到爆。
二、委託專業律師,律師說,開區權會處理。
(它們到處跟住戶洗腦,說這會是吵架大會不要哩,自己招開出席人數不夠)
1、真想罵髒話..住戶申請文件、委員會選舉無效、偽造文書這些都是住戶自己的權利(沒腦嗎?)
2、和我對在法院辯論的是我們社區法律顧問,委員花公共基金請律師跟我打,敗訴了用公共基金賠錢給我。
(拷都是我們自己的錢,最後律師不幹了,委員就在換一個,現在已經換第三個了)。
3、此地不宜久:是粉想,不過自己買的房子除非賣掉。
補充說明:
1、抗告:委員會因該也沒抗告打不贏的,也一定會被駁回。
2、裁判查詢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民事 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
你可以用我的名字或社區名稱查詢到95年至104年間發生那些事情。
3、保全程序..來不及了,昨天會勘,主委說因為歷史悠久所以資料銷毀了。
(先前說:倉庫遭小偷文件不見了、剛好監視器又故障,你要的資料沒有了,現在說銷毀)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這些案件,後續我該如何去處理。
以下是我在處理的相關案件( 裁判查詢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101年簡字5729號
刑事:102年易字1239號
民事:102年訴字1147號
刑事:102年簡字2090號
刑事:103年度他字第503號
民事: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
virusg675 wrote:
因為本人社區委員會...(恕刪)
virusg675 wrote:
因為本人社區委員會...(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