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明如下:
小弟是102年搬到這棟華廈,近日樓下反映說他們家天花板在漏水,經抓漏師傅初步判斷應該是我家浴室熱水管那裏有問題,那我們也願意修繕,惟樓下卻說是因為我們之前前屋主有整修浴室所以造成現在漏水情形(問題是前屋主浴室整修完畢至今已經是5.6年前的事了,中間都沒有反映漏水情形,現在漏水卻說是因為之前前屋主整修所造成,這好像有點扯,小弟是比較相信時間久遠本來管線都嘛會老舊造成漏水),言下之意似乎是要我們自行負擔修繕費用,請問各位大大我是否仍可要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要求樓下共同負擔修繕費用??再麻煩各位大大解惑一下...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