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lesque wrote:請教大大們區分所有權大會 有權利要求如下事項嗎 ?1. 約定專用戶的約定專用露臺 需要支付部分管理費 但維修 修繕 又要約定戶 自己全額處理感謝 這沒什麼問題呀!就像你家裡「區分所有權區域」,也是要按坪數繳管理費,但是你家馬桶堵塞、電燈壞了、.....也是要自己全額處理呀!但是....如果是露台的外牆,關係到大樓整體公共外觀的部分,如露台外牆磁磚剝落需要修繕,這個部分就可以要求由管委會收取管理費的公基金支付。
burlesque wrote:約定專用戶的約定專用露臺 先請委員會出一紙 放棄管理權 的文件放棄露台的管理權如果露台全歸你管,有問題,你當然要自行負責如果委員會對露台有管理權(ex:不能架花架、不能放東西、不能曬衣服...)那約定專用,只是你能用(走來~~走去),所有權還是在管委會,修繕義務還是在管委會~~同理,如果通通歸你管,付管理費是應該的,如果使用受限,那就不該付管理費。約定專用的露台是因為只有你能用~~,但不是你的(不在你權狀之中)管委會對露台有多少管理權才是你付不付管理費及有沒有修繕義務的關鍵~~
有過分喔!我家就有露臺,不能眼紅就要求,二樓露臺有二樓的缺點,買主房價也含露臺,建商給簽的合約都有不可以在未經露臺住戶同意,不可定立損及露臺住戶權益的規約,這類的契約都明白寫,修不修規定都無損其他住戶,所以在法上單面要求是不合理,如果有露臺住戶願意傻傻掏腰包,無話可說
其實「專用、約定專用」真的要計較是吵不完的,像是地下室停車場,其空間是全體住戶分攤的公設面積,但許多社區大樓並非所有住戶都擁有停車位,而這些擁有的住戶卻可以享用、處分買賣停車位獲利,但是停車場漏水、積水、結構龜裂時,普遍的做法卻又是使用管理費公基金來修繕........就是享用、買賣獲利都沒其他住戶的份,但是要花錢修繕時卻要用大家共有的錢來修。所以不只露台,還有前後院、屋頂空間、苗圃、花台、集中垃圾空間、.....依現在法規現況,真的要計較起來,是吵不完的。
我曾因為地下室滲水,跟建商理論,回我又不是你家漏水,公設等點交在一併處理,我們都默是公設的擁有權,34%公設用錢買,有產權,是家的一部分,尤其是地下室,本身具防空洞的功能,車位車道雖然產權算買車位人的,地下室的牆面,公用機電和梯間是共有,牆面共有用管理費恰當,細究還是有理,那天有需要防空洞,難道要跟沒買車位的人說,你只能貼牆站或躲在機電消防室或梯間,要計較沒完,退一步海闊天空
感謝各位大大多方面的意見及見解 , 我也是覺得不要太計較 ,但有種被強制的感覺 , 實在是不大舒服 ,有個約定專用的空間, 也是花錢買的 ,並不是憑空來的,依法來說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1.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已說明 自己要負責所有修繕 管理 維護 , 所以有點燜,為什麼要求該戶約定專用部分 也要繳管理費 , 抱歉,發發牢騷 ,請各位大大見諒.
不是很確定樓主社區的管理費如何計算!我的社區是按權狀所有坪數計算,包含車位(約定專用)另加車位清潔費!若樓主房子有約定專用部分且列入權狀的話,應該還算合理!但若是早年的公寓大樓的話,可能就比較不好分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