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目前手上有一房出租(新購入,頭兩年免管理費),自2015/6月起租,目前房客告知最快預計2016/12月搬離,慢的話到2017/1月。
因為當初出租時是新成屋,有頭兩年免管理費的優惠(發現現在很多這樣的),所以出租簽約時並未載明兩年後管理費繳款相關問題(房子交屋是在2014/10月,所以到今年2016/10兩年期滿,管委通過開始要繳管理費)。
狀況來了...
房客告知準備搬家(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這個點我房客是有做到),上月繳租的時候房客告知希望可以用押金抵(押金當初收兩個月),小弟答應了(我承認我嫩沒經驗)。結果這個月房客又希望用剩下的一個月押金抵房租,被我拒絕了。我告知他租約上有載明相關條約,所以無法答應。況且上個月已經通融了...
結果房客回我如果我要跟他講租約,那他也拒繳管理費,因為租約上並未載明相關管理費繳款事項!!(但這個月房租他會給)
怎麼辦!!
怎麼辦!!
怎麼辦!!
(太驚嚇所以問三次)
我的想法是畢竟使用者付費,這應該是一般人都能理解的道理。但現在似乎彼此有不同想法...
還有一個未爆彈是當初2015/6月出租後,房客2015/7月才繳交第一個月的房租(這點後來被家裡長輩罵翻,說應該要先收才對)!!
我現在很害怕房客要搬走前的最後一個月房租跟水電、瓦斯費不給我(畢竟我只剩下一個月的押金)

請問板上各位大神,小弟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