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站上朋友
新家是一層兩戶雙逃生梯的大樓,梯間還滿大的。
所以大家在門口到逃生梯間的小空間都放了東西,但其實完全不影響隔壁鄰居。
但管理室搬法條來了, 雖然法條說不能放雜物, 但實務上的判例也有例外的,
請問大家都是怎麼來跟管理室反應的呢? 我跟鄰居都講好各放各的了。
謝謝回復
「 大樓住家門口可否放置鞋櫃呢?最近有類似的新聞案例判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違者將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社區管委會要求大樓住戶陳先生移除門口鞋櫃,陳先生認為鞋子都有放到鞋櫃裡收整齊,擺放位置也不影響大樓衛生及住戶通行,因此拒絕,管委會乃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陳先生不服被開罰,提出訴訟。最後,法官裁判撤銷原裁罰處分。
法官說「鞋櫃」怎麼會是雜物呢?另外,該鞋櫃安放位置非屬柵欄、門扇,或廣告物、私設路障等可比。審理時,主管機關表示鞋櫃對其所有權人或許不是雜物,但對其他住戶而言就是雜物。法官則認為將每家每戶均必備之鞋櫃視為雜物,實非為社會所能接受的法律解釋。不過,本件法官的重點是在於,緊貼於牆壁設置的鞋櫃,明顯不致妨礙住戶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應堪認定,是原處分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處罰陳先生,乃有違誤。法官認為陳先生的鞋櫃位置緊貼牆壁,鞋子均收納於櫃子內,該處固屬公共走廊空間,並未阻礙通行及逃生動線,認為主管機關裁罰過度引申、誤解法令。然而,主管機關表示,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本來就不得擺放私人物品,且突發事故難以預測,若有人不幸碰撞絆倒,該由誰負責?並說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法條是:
「(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我們的梯間兩個逃生梯兩個電梯,我們兩戶的動線獨立不重疊因此說好放些小朋友的推車類的東西。
是如圖中這樣一個小小的靠牆的區域,只是圖中電梯門是我們的正門。
想問如果全社區多數所有權人互相同意這樣的小區域放東西,其他區域淨空, 有社區這樣做嗎?

jen.tsomin wrote:
這是引用別人的部落...(恕刪)
一樣 只要有少許人覺得是雜物 就很難被嘴了
一句話啦 別人鞋櫃因為怕被人講話做在室內一個3-4萬 放裡面怕有味道還有除臭跟紫外線
你一個鞋櫃2000-3000放外面又很難看還有味道
如果我家對面有個人放鞋櫃 我也會覺得不高興 進入梯間就有濃濃的臭味
為什麼不能好好乾淨的收在家裡 然後除臭花錢處理
我社區有一期跟二期 一期的梯間雜亂有鞋櫃 整體住戶貪小便宜 不加以管理 電梯一出來就聞到臭腳丫味
二期的整整齊齊 警衛很好掃 大家乾乾淨淨
房價硬是比一期多1.5萬~2萬
朋友家那邊老房子 大家鞋櫃都已經歪七扭八壞掉了 還是在那邊卯起來堆鞋子 難看死了
然後梯間丟嬰兒車更糟糕 超難看的 還丟三輪超大台那種 你一台我一台 真的失火了 還得閃過那些嬰兒車
今天社區一個想多放一點反正沒關係 另一個他放我也放一點 反正沒關係 最後就是亂七八糟也沒關係 小地方就看得出來了
有天忽然有人說 我擺個盆栽也還好 結果他盆栽又不整理 長螞蟻蚊蟲 就有得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