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是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需所製造的噪音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為要件,如果只有妨害「1人(戶)」,本款則不適用。
這邊只的是只有一戶人家被吵到沒關係的意思嗎?謝謝
我是業者我當然想賺錢,能省則省能開業賺錢當然就多招生。
我是房東租出去好賺錢,這年頭租健身房多賺,業者有施工圖有隔音設施我也沒輒。
我是鄰居,跟房東反應沒用跟業者反映被堵。
你能保證每個業者都佛心公司每個房東都有按繳所得嗎?
所以我只好跟法律反應。
而租賃當然是沒問題的,路邊大學生都可以租房子房東不用報稅了,這年頭要成立租賃契約很簡單。
重點是使用分區,當作住宅或者當作商辦或者健身服務業使用這些都是有強制規定的。
依北市分區第三種(三之一,三之二)以上才能作為健身服務業使用,還有容積很多問題。假設你家是第二種,直接可以請市府來查辦叫他搬家走人。
當然這是台北市的規定,依各縣市有不同。
噪音問題…跟該大樓鄰居商討看看,依社區大樓自治條例走團體權益保障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