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賣屋面臨了一個法律訴訟的問題,
請01上懂得法律條文的大大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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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說明:
2008年6月,小弟將房屋(小坪數)清空,委託仲介開始銷售...
<小弟的房子位於四樓,樓下一二三樓是登記辦公室的大坪數商場,屋主租給某一財團作為辦公室使用>
<小弟所售房屋旁有一貨梯機房,主要供樓下商場使用>
2008年11月中旬~12月中旬,買方透過仲介成交(約28~29萬/坪),開始辦理過戶手續,
<同時,樓下商場開始裝潢,改變經營型態...,開始有貨物出入,並頻繁使用貨梯>
2008年12月中旬過後,買方入住,買方認為噪音(機械運轉之低頻音)過高,與小弟我當初售屋(口頭)所稱"樓下為辦公室使用,貨梯並不頻繁使用,機房無明顯噪音"有所出入,
小弟於是與仲介、管委會向樓下公司反應,樓下公司稱願意於晚上九點以後停止使用貨梯,
但早上八點~晚上九點之間,他們還是會依照他們的需要來使用貨梯,
他們是登記辦公室使用,我們住戶並不能限制他們使用貨梯;
2009年一月以後,
買方認為小弟我欺騙他(旁邊的貨梯機房噪音過大,影響他的生活,他認為房子已經無法繼續居住下去),
故提出一個方案希望小弟接受:
給予我四個月期限將房屋轉售,無論成交價如何,我要付給買方當初成交之金額再加三十萬(補貼買方過戶、仲介、貸款提前解約之違約金...等);
如果四個月後房屋未出售,則賣方(我)須將屋價折讓約4~5萬/坪(共約50萬)給買方作為補償,由買方保留房子,
否則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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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
1. 我(賣方)並無故意欺騙,環境之改變並非我所能掌控,且發生之時間在交易完成之後;
2. 我已盡量協助處理問題,樓下商場也願意改善,白天之噪音本來就無法限制樓下商場不能使用貨梯;
3. 噪音影響生活之程度因人而異,如何認定影響生活、無法居住,其他住戶並無因為此情形發生而認為無法居住;
以上買方所開之條件小弟認為太過份,
目前雙方可能於下個月對簿公堂,
對方(買方)認為在法律上他是善意第三者(人),勝算極大,
請教01的大大們,
以上的情形看來,
小弟有法律責任嗎???
小弟的勝算如何???
對小弟有利及不利之處各在哪裡???
煩請賜教,
謝謝!!!!!
                                        
                matias wrote:
小弟最近賣屋面臨了一...(恕刪)
首先,基於買賣誠信原則,賣方有責任義務去告知目前的屋況.也就是您所稱(口頭)"樓下為辦公室使用,貨梯並不頻繁使用,機房無明顯噪音".
但就實際狀況而言.每個人對所謂的噪音接受程度不同,所以屋主若有善盡告知之義務的話,其他就看買方能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而這種所謂的口頭保證,如果沒有在合約內容明確的規範為多少db 值的話.其實買方很難去要求賣方失責,或未善盡口頭告知之責任義務.除非合約內容有非常明確之規範,買方也需要提出證據.
頻繁使用跟明顯噪音之雙方兩造認同差異在來協商.
2.就您對已售出之建築物因其他商場因素所導致之噪音因素,並無法歸咎於建築物本身之瑕疵,且已經善盡協調之責任義務(與管委會以及商家協商) 而且本來就無責任義務去限制他人使用. 此噪音之肇責.並非買賣之標的物所產生之.故此一要求並不符合常理.就像你買在大馬路旁邊.你應該做的是更換氣密窗,而不是怪馬路上車子多吧???
3.如果是我並不會接受所謂的條件. 而且我認為買方所主張為不合理之要求,應該他要賠我違約金才對.
旁邊的貨梯機房噪音過大,影響他的生活,他認為房子已經無法繼續居住下去.那是個人觀感問題.他可以自行出售.或者是違約.那應該是他付違約金,而不是你去接受他的條件.
此一條件並非客觀因素例如輻射海砂或非自然死亡之已知因素,對於屋外之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噪音環境等.屋主只能就誠信原則.善盡告知之義務.但並非絕對之責任. 且已經善盡告知之義務,並無故意欺瞞之事實.隱匿屋況或其他不實之肇因,而有損害買方之權益事實者.
所謂的告知責任就是告訴他那裡有貨梯,至於動作的時間所發生的噪音,要看它能不能接受,還有那邊的其他生活商圈型態,應該由買方自行判定是否合乎她的生活標準,而並非由賣方去舉證. 住的是他又不是你.
難道買賣房屋要跟他說鄰居的不是?? 樓上有通緝犯.隔壁會打小孩 ,晚上哭鬧不休??????
買賣之標的物並無法包含客觀之其他環境因素,而納入所謂的建物品質擔保之責任範圍.
以上是小弟認為對您有利之處,先把合約拿出來翻翻看囉!
淺知拙見供您參考. 有誤的話請專業大大指教.
ps:我只是小小設計師,有法律問題請找律師.
道本無遠近,曲直在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