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5880 wrote:謝謝大大提供的法律資...(恕刪) 也許合約內容真有不合法的地方這我不清楚詳細合約內容如果真的找到確切的不合理之處且於法有據的話可以藉此跟對方談條件拿回訂金但是這條路耗時費工又麻煩所以除非板大您真的時間財力都夠不然不建議選這個方式處理相對皆大歡喜的方式還是想辦法轉單這樣車商有賺頭您也可以拿回訂金不管選哪個方式確實都很麻煩這小弟也只能說版大您自己評估囉
hb8031 wrote:這個版真是怪,還是許...(恕刪) 這個版的確很怪很多人拼命的怪罪車商態度硬卻不願意告知樓主沒看清楚契約內容就簽名是多麼危險的一件事..我也不認同意美的處理方式但是不能因為很多車商都這樣處理就認為這樣處理是應該的..
daniel5880 wrote:謝謝大大提供的法律資...(恕刪) 這位大大您好,因為你們於定金部分有另外訂定契約,所以並沒有違反民法最高法院台上字第85號判例中也說到: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另外根據你文中所述,消費者違約沒收訂金,車商違約只退訂金加利息-->並無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法)如果真的要討回5萬元,以法理上來看我個人是建議以合約審閱期為主一般來說企業經營者常於定型化契約中,定訂:「本契約業經消費者於簽約00日前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完畢」但是「定型化審閱期間條款」有字體細小、印刷不清楚、位置隱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情事者,該條款應不構成契約內容。另外,定型化契約全部條款繁多、內容複雜,客觀上,一般消費者不可能於短時間內審閱完畢,惟該定型化審閱期間條款卻記載業已當場或已於短期間內審閱完畢,該「定型化審閱期間條款」應屬於無理,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目前新車買賣的合約審閱期為三日,所以subaru是否有違反合約審閱期,只有原PO自己知道根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29號判決,就是因違反合約審閱期導致契約條款無效之案例希望法學上的解釋也幫助到你其實,以實務上來說,我個人是認為要從法律上討回這筆錢是很難的就如同上面的版友所說,「不能因為很多車商都這樣處理,就認為這樣處理是應該的」
stan0309 wrote:情理法~情理法~~看樣子S家是直接把法放在第一位~~有時候台灣人的情是很可愛的~~只是現在越來越淡了.....(恕刪) 車商算好的咧.一般車價一兩百萬而已改天買房子簽約就知道了...公司B2B的國際合約...這社會就是一些怪怪的人.沒事就亂簽自己不能負責的文件..
stan0309 wrote:看樣子S家是直接把法放在第一位~~...(恕刪) 這跟喜歡哪牌的車一點關係也沒有,法律是保障了解它的人,而不是保障最有良心的人。意美退不退訂,是人家公司政策,業代搞不好也做不了主。商場就是這樣,除非有本事把SUBARU的台灣代理權拿下來,不然光在這邊滿嘴人情義理,也改變不了樓主訂單簽下去的事實。今天簽約買一百萬的車說退就退,改天買一千萬的房子難道也能這樣退?大家現在都站在買方的立場想,有沒有換成賣方的立場想過?如果今天大家開店做生意,客人常常叫了貨又要退訂,試問各位都能接受嗎?
簽約時,業代只說簽這裡簽那裡,並無特別提出合約審閱期一事。且我和太太是當天第一次去看車,晚上業代就急著跑來家裡簽約,何來三曰審閱期之有?我是否可針對這點主張契約無效呢?另外很多大大提出簽約要多注意的建議,經過這次之後,我一定再也不敢隨便簽合約了,也希望這篇文能讓大家都更小心,謝謝!逍遙風 wrote:這位大大您好,因為你...(恕刪)
不知道您有沒有跟業代溝通過用轉單的方式,也就是您貼一點佣金給他,委託他去找人接手這張單。與其為了這五萬塊去打官司,虧點佣金把事情解決掉應該比較有合理。五十萬或五百萬的話,小弟就贊成去找個律師諮商,五萬塊的話實在很不划算。daniel5880 wrote:簽約時,業代只說簽這...(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