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從民法來看
樓主無法拿回訂金是合理的(樓主於法站不住腳)
另外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如果樓主可以舉證證明契約內容對您不利
這樣或許可以拿回訂金
或者當初有協議可以全部拿回訂金
且明確載明於契約中
這樣也能取回訂金
所以法律已經明文規定訂金可否取回
就像前面大大提過的
有些業代會全數返還訂金
其目的是"人情留一線,日後好做人"
所以如果遇到這種好業代記得包個紅包吧
可退可不退就是公司跟業代的灰色地帶了
相對的
某XX公司也發生過客人下訂後
車商宣布漲價且要求消費者支付漲價的差額
假如契約的車價那一欄沒有明確註明以多少價錢購買此車的話
通常公司會要你"不爽不要買啊"不然就"乖乖的多繳差額的部分"
而如果當初已經註明確切的購車金額的話
消費者也不願意退車並堅持當初談好的價錢購買
車商只有兩個選擇
一是用之前協議的價錢賣車
另一則是返還兩倍訂金給消費者
但實際情況是車商頂多返還訂金而已
並沒有真正依法賠償兩倍訂金
還擺明沒補足差價前就不賣你車
至於退車的話
就還你訂金而已
(車商於法不合)
所以要沒收消費者全部訂金的時候就搬法條出來用
但如果要賠償兩倍訂金的時候有哪個車商會依法行事的
這不是典型的"好處他全拿"嗎?
兩件事情對照來看就可以看出
消費者無故反悔車商要沒收全部訂金
車商出包卻不退還兩倍訂金
(沒有指特定車商,而是在台灣常碰到這種糾紛)
車商也是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有板友遇過真的會退兩倍訂金的車商嗎
法律不外乎人情
這是典型的例子
所以法律雖有明文規定
但實際上仍有變通的地方
不論消費者或是車商
都可以透過私下協商取得一個平衡點(皆大歡喜最重要)
之前有大大建議樓主可以再去協商
您可以再考慮看看(動之以情,轉單,退部分訂金...)
畢竟50000也是一個月的辛苦錢
時機歹歹
錢難賺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