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Subaru的各位,買車前請務必看看這篇(關於退訂)

訂購合約書第十三條

本合約有下列情事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含訂金或頭期款):
(1)可歸責買受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2)60天內沒付錢。
(3)#$@#$$ASDFDASDGS#$ 太多了,不想打。
前項得沒收之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

年輕人,簽名前要看清楚,五萬塊就當買個經驗吧!

daniel5880 wrote:
但後來因為家中長輩的突然反對,導致我沒有辦法負擔車子的剩餘價款(恕刪)


其實真正沒有履約的是"家中長輩",跟他們要五萬好了~

不過樓上幾位大大建議算是比較實際的作法
- 給業務一點甜頭代為轉單
- 網路找下一位轉單, 繳點學費

going996 wrote:
車廠處理方面沒有錯
頂多只是不近人情而已..



不是不近人情而已

不準捏我的下巴
peter_hsu wrote:
買不起,退訂依法賠5萬, 算是短痛
免得以後付不出修理費(大燈2個近10萬),才真是長痛

是真的嗎? 一對大燈近10萬?
我對forester有興趣, 若零件真的是這種價格, 那也沒什麼好說了.
有Subrau車主可以告知一下零件的價格真得很誇張嗎?

對了, 那業代姓什麼? pm一下, 我明天剛好要去看車...

http://www.autolightsbulbs.com/2009-2011-Subaru-Forester-Headlight-Assembly/K1116366.aspx
應該沒那麼貴吧....

gjh30 wrote:
是真的嗎? 一對大燈...(恕刪)


這個價位恐怕是真的喔
因為我換過
還好是保險支付
零件備料也是問題很大喔

不過 其他進口車
大燈就比較便宜嗎??
我很好奇說

要買這牌子的車
要有愛啦
不然買車後一下子唉這個 一下子唉那個也不好
不過大家一起唉
說不定這種不合裡狀況可以早日改善
好像也不錯


不準捏我的下巴

tn00297763 wrote:
這位業務還真不會做生...(恕刪)


你的朋友也被騙了,根本不必轉單
太古VW都是直接退錢,
如果刷卡付訂,還可選擇刷退(全額)或退現金(扣手續費)
而且效率算業界數一數二的快
重點是人家不怕車賣不掉
左手退車,右手就有人接單
強勢品牌就有這種好處
但是,於法他們也可不退
以前就有消費者告輸的案子
只是近年,他們為了做大
儘可能塑造好形象
以降低車主簽約的顧慮
這真的是SUBARU該學習跟進的部份

d5330526 wrote:
我到時覺得這不是S牌...(恕刪)


這不是理由!!!

基本上不給退車純粹是官僚系統的問題
每一個退購案件,主管們都要上呈報告至新加坡
包括之前的太古福斯及太古奧迪
因為新加坡人相當不信認外派主管
所以一切和金錢有直接相關的事務一律簽呈至新加坡

如果減了相關的報告及責任
有哪一個主管官員想當壞人
想退就退,公司又沒損失
所以.....他XXX的新加坡人

shindler wrote:
年輕人,簽名前要看清楚...(恕刪)


這點真的很重要,社會上的陷阱很多,簽名前千萬要搞清楚簽了些什麼~!!
不是要替意美說話,大家在商場上談生意難道也能說毀約就毀約嗎?
汽車的價格波動小就算了,如果是簽了約要進口原物料,難道行情一跌,咱們就能拍拍屁股說不買了嗎?
誠心建議對SUBARU有興趣的朋友,試車一定要試得徹底,不要牽了車才抱怨組裝差、隔音爛,好像這邊的車友都是詐騙集團。
沒有十足的把握,千萬不要輕易付訂金,否則打官司也打不贏,上來抱怨也解決不了問題。
查了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從民法來看
樓主無法拿回訂金是合理的(樓主於法站不住腳)

另外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如果樓主可以舉證證明契約內容對您不利
這樣或許可以拿回訂金
或者當初有協議可以全部拿回訂金
且明確載明於契約中
這樣也能取回訂金

所以法律已經明文規定訂金可否取回
就像前面大大提過的
有些業代會全數返還訂金
其目的是"人情留一線,日後好做人"
所以如果遇到這種好業代記得包個紅包吧
可退可不退就是公司跟業代的灰色地帶了

相對的
某XX公司也發生過客人下訂後
車商宣布漲價且要求消費者支付漲價的差額
假如契約的車價那一欄沒有明確註明以多少價錢購買此車的話
通常公司會要你"不爽不要買啊"不然就"乖乖的多繳差額的部分"
而如果當初已經註明確切的購車金額的話
消費者也不願意退車並堅持當初談好的價錢購買
車商只有兩個選擇
一是用之前協議的價錢賣車
另一則是返還兩倍訂金給消費者
但實際情況是車商頂多返還訂金而已
並沒有真正依法賠償兩倍訂金
還擺明沒補足差價前就不賣你車
至於退車的話
就還你訂金而已
(車商於法不合)

所以要沒收消費者全部訂金的時候就搬法條出來用
但如果要賠償兩倍訂金的時候有哪個車商會依法行事的
這不是典型的"好處他全拿"嗎?

兩件事情對照來看就可以看出
消費者無故反悔車商要沒收全部訂金
車商出包卻不退還兩倍訂金
(沒有指特定車商,而是在台灣常碰到這種糾紛)
車商也是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有板友遇過真的會退兩倍訂金的車商嗎

法律不外乎人情
這是典型的例子
所以法律雖有明文規定
但實際上仍有變通的地方
不論消費者或是車商
都可以透過私下協商取得一個平衡點(皆大歡喜最重要)
之前有大大建議樓主可以再去協商
您可以再考慮看看(動之以情,轉單,退部分訂金...)
畢竟50000也是一個月的辛苦錢
時機歹歹
錢難賺啊
謝謝大大提供的法律資訊,讓我上了一課。
原來之前意美的業代說(合約上也有寫)如果他們無法履約,公司不但會退訂金,還會把訂金交付期間內的利息也付給消費者是不公平的,依據法條不是應該賠二倍嗎?消費者違約沒收訂金,車商違約只退訂金加利息,這樣契約有不公平的地方嗎?
hsu581 wrote:
查了相關法條**民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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