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很快的看了一下被告的書狀,被告的重點就是:(1)無消保法之適用、(2)舉證責任在原告。但其中不少論述頗值得玩味......CTfrank wrote:不適用消保法的理由卻是用"交車已過3年.非商品流通時"這點想不大通...(恕刪) 律師會如此論述是應該的,律師本來就是要替委任的當事人想盡理由辯護,不論理由是不是完全站的住腳。看多、看習慣了就好(好的律師帶你上天堂...不好的律師送你住牢房.....)
CTfrank wrote:那所有的商品在購入3年後,都不能適用嗎??這不是冷氣,洗衣機耶......房屋是屬於商品嗎?使用約略是40-50年吧.過3年就不受消保法保護??...(恕刪) 這些問題渉及的法律議題不少,很難簡單回答。在此引述三張圖照,供有興趣的網友參考,也希望對版主有些許幫助。(內容引自:成功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品質保證之研究」,張志僑先生撰寫,郭麗珍教授指導,第17 - 18 頁)(承上圖最後一行) 出售當時無瑕疵而免責。
307glk wrote:律師會如此論述是應該的,律師本來就是要替委任的當事人想盡理由辯護,不論理由是不是完全站的住腳。看多、看習慣了就好(好的律師帶你上天堂...不好的律師送你住牢房.....) 雖然被告的律師嘗試將這個案子定調為"車主不安全的駕駛行為/操作所致", 不過個人感覺法官會買帳的機率不高就是.
真有趣!和泰的答辯狀居然說 GS430 的節氣門是機械式的 (見第七頁下):"...且本件車輛所配備之節汽門為機械式, 並非電子式..."http://tommyhon.myweb.hinet.net/1.pdf爲什麼我 1999 年份的 GS300 是電子式的, 到了 2005 年的 GS430 又改回機械式 ??
moriah wrote:您真的有看懂 ??...(恕刪) 你再回去看一下。http://tommyhon.myweb.hinet.net/1.pdf 這檔案共有33頁,和泰的答辯是第1~8頁,後面有和泰律師提出的被證一二三四號。你說的(見第七頁下):"...且本件車輛所配備之節汽門為機械式, 並非電子式..."這段文字的出處是和泰答辯狀裡的「被證一號」(這檔案的第9~26頁)的第7頁,是舉另一案camry暴衝的判決。「已如前述」是指"...且本件車輛所配備之節汽門為機械式, 並非電子式..." 這段話在之前已經敘述過了,在這個判決的第2頁(這檔案的第10頁)。您真的有看懂 ??如果有問題,這裡高手如雲,怎會從2009-05-13 更新到現在2個禮拜都沒人發現,而被你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