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ffps3 wrote:經民主程序制定的中華民國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關係條例)
中國就中國,怎麼會一直稱對岸,兩岸,大陸。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 3 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 3-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