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2日電)NCC今天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一定使用者人數、營業額以上的國內外OTT平台都可能納管,但不包含UGC相關平台
,也明定台灣業者不能租用機房、伺服器給中囯非法OTT業者,最高開罰新台幣500
萬元,草案意見徵詢到9月20日。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7220354.aspx
skistosais wrote:
OTT草案 技術卡關讓中囯業者難播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2日電)NCC今天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一定使用者人數、營業額以上的國內外OTT平台都可能納管,但不包含UGC相關平台
,也明定台灣業者不能租用機房、伺服器給中囯非法OTT業者,最高開罰新台幣500
萬元,草案意見徵詢到9月20日。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7220354.aspx
不包含UGC相關平台
白話文
以前叫做〔電視購物台〕
現在叫做【跨境電商購物台】
舉例︰
《阿里巴巴》購物台,它是不包含的

附註︰
其實,某些年的 1111 之夜,已經比什麼綜藝節目都好看了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草案內容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不得對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提供其為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所需之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或其他利用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高效能運算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組成之網際網路服務者,亦同。
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或其他利用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高效能運算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組成之網際網路服務者,對於與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前項未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視聽服務內容,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之通知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
說明
一、本法對於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之提供,除經公告應登記之事業外,原則上以不強制登記為原則,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為落實該規定,爰依網際網路傳輸之路徑與特性,於第一項要求相關網路服務業者就其服務之對象,應注意如係大陸地區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應先行取得相關許可,始得提供服務,以符法制。
二、基於網際網路得跨域提供服務之特性,來自於境外之訊號,如係第一項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利用我國相關業者與境外業者合作所建構之傳輸網路所發送之訊號若未有限制,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勢必無法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業者就來自於大陸地區未經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應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之通知,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至於使用者自行透過網際網路上網收視聽之內容或服務,非為本項規範之範圍。
三、另本條所稱(一)網路資料中心指設置具電力、空調及消防之機房及提供機櫃、機架或機房空間出租、虛擬主機或數據存儲設備分租、系統維護或網路與資安管理等服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二)內容傳遞網路指透過網際網路串連之網路系統,並設置靠近使用者之伺服器,以提升內容服務提供者傳輸數位內容效率之系統。(三)雲端服務指基於透過網路隨選存取共享式可配置運算資源池(網路、伺服器、儲存、應用程式及服務)之運算模式,而提供之雲端軟體服務、雲端平臺服務或雲端基礎建設服務。
KiKiUnicorn wrote:
這意思是說:台灣業者(恕刪)
的法律! 有困難勿勉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