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分享]只想買一台正常的螢幕,卻二個禮拜內換三台螢幕。

michael0807 wrote:
你根本就亂瞎掰......(恕刪)


把瑕疵品叫福利品 不一樣好嗎... 產品真的有問題才叫瑕疵品

拆封的產品本身沒有問題也是當福利品賣

購買商品本來就該當場檢驗 從店家角度來說

怎麼知道原本是故障品? 還是消費者拿回去才壞的? (有時不能從外觀判定)

店家就應該無條件承擔風險嗎? 所有損失應該由店家承擔?

但有問題若不能換貨就該請原廠來判定 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依《民法》業者仍須負商品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視瑕疵情況要求業者修繕、減價或退換貨,不會沒保障

˙購買3C電器,付款後可要求立即測試,有故障瑕疵當場退換
資料來源:新北市消保官李大鵬
Kenny_Din wrote:
把瑕疵品叫福利品 ...(恕刪)

..你的回文是矛盾的..
1.(依《民法》業者仍須負商品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視瑕疵情況要求業者修繕、減價或退換貨,不會沒保障)
..板主他主張退換貨有什麼不對..
2.(購買商品本來就該當場檢驗 從店家角度來說 )
..當場檢驗給客戶看.是店家的責任.因為店家收了錢.就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沒有當場檢驗給客戶看.店家就無權主張是客戶回去才弄壞的..
3.(店家就應該無條件承擔風險嗎? 所有損失應該由店家承擔?)
..店家要向廠商求償.而不是刁難客戶.要客戶自己找廠商..
4.(但有問題若不能換貨就該請原廠來判定 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店家沒有能力判定商品是否有瑕疵.你就不應該販賣這樣商品.舉例.你到藥房買藥.店家確不知道這藥是吃什麼.有沒有負做用.你覺得合理嗎..
唉~
因為這篇文上震科技的老闆LINE我,
揚言要對我提告毀謗阿~
我無奈了~
陳述事實等於毀謗嗎!?
我從頭到尾有怒罵嗎!?
單純購物經驗分享文而已~

怎麼不學學原價屋的態度,
差太多了,真心覺得原價屋太NICE了!
雖然一開始不承認,
但最後換了一個店員仔細地跟我解釋,
最後還是幫我處理的完美!
刑法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如果樓主你陳述的是事實,而且你講的事情也的確跟私德無關、跟公共利益有關(你要讓別人知道這家店值不值得去),那就不用怕店家提告毀謗,不會成立的~

這家店也不太聰明,他們大概想要給你施壓,要你刪除這一篇文,保留自己僅存的名聲。可是他們這樣恐嚇你,只會帶來反效果。現在他們僅存的名聲大概也都消失殆盡了吧?還有誰看到這篇文,還敢去那邊消費的?我是絕對不會去了~

如果店家真的提告了,請原po一定要回來更新動態,讓我們看看這家店的名聲可不可以變成負值


店家如果還有一點處世的智慧,趕快上來po文道歉來止血吧!如果願意賠個幾千塊錢精神補償費用給原po,我想大家可能還會原諒你,重新考慮是不是要去你店面消費。

恐怖文 wrote:
最近舊的螢幕往生了...(恕刪)


謝謝 高雄上震科技 筆記一下
碰到了只能說倒楣。

沒有現場驗貨,事後要退換貨都很麻煩。

247E6EDAD 沒有漏光,有空時可否拍幾張照片


碰到這類的問題,扯法律是沒有用的,費時費力。

JQJQ wrote:
碰到了只能說倒楣。...(恕刪)

以下是全色測試,
全部用肉眼看都相當得均勻漂亮沒有漏光。
奇怪的是白色.綠色用手機拍會變條紋狀,
但完全不影響使用!







andrewtsai7777 wrote:
刑法第310條 誹...(恕刪)

我該刪除這篇文嗎?
如果刪除可以和平落幕我當然願意阿~
我本來就是單純的分享購物經驗,
以及分享網路購物和實體店面購物的差別,
網路購物如果商品有問題起碼有機會可以退貨。
我本來就沒有想針對上震科技,
我只是把全部流程陳述出來而已,
何況又不只講上震,
原價屋我也有講啊~
既然這篇文會引來麻煩我自刪又沒關係。

另一方面如果上震真的要告的話,
我又自己刪除文章是不是我自打嘴巴了呢!?
會不會到時候變成我吃虧了...!?
恐怖文 wrote:
以下是全色測試,全...(恕刪)



有漏光,第一張與最後一張照片能看到。

這樣的價格已經很棒了,我以為沒漏光那還真的是超物美價廉。

銀幕好用即可,如果是高單價的銀幕,這種情況就得退了。



廠商的訴訟,樓主記得保留相關資訊即可,還有照片,如果沒有才比較麻煩。
JQJQ wrote:
有漏光,第一張與最...(恕刪)

中間那不是漏光 是日光燈的反光 …
中間黑影是我的人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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