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83mi wrote:
民法請多多學習,房仲...(恕刪)
原來如此 多謝指教
可以請您再指點幾個問題嗎
第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這條說的是不是近似於我前面想表達的義務衝突
如果仲介的責任僅僅只限於拿不到錢 那胡搞瞎搞的風險也未免太低了吧
第572條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這條問題更大
仲介幹的不過是一個工讀生就能幹的工作 很多時候花的時間未必有100小時 那拿個房價的6%以下很明顯
就是不公平
這表示我們可以仲介成立後花個幾萬找律師寫狀紙省下幾十萬嗎?
比如債篇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等,都能依此求償。
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如經紀業有賺取差價情形需加倍返還價差(附加利息),嚴重的還要吊銷經紀人執照,跟停業處分。如果造成買賣方利益損害,經紀業與經紀人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保法對事業造成消費者損害也有相關罰則,跟賠償辦法。絕對不是不用負責的行業。
經紀業要成立,必須繳交25萬保證金給全聯會,這就是拿來賠消費者用的。
消費者告房仲,10個有9個贏,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保護消費者的。
在這行作的久,發現真的是學無止盡。
真的不是工讀生做得來的工作,我們的服務對象涵蓋很廣。
老師教授,法官律師,醫生,建商甚至代銷,房仲同業各行各業都有。
要取得人家對你得信賴,腦子裡沒東西絕對會被市場淘汰。
晃過去 wrote:
坦白說現在已經全民皆投資客了,菜販、老師、公務人員、做土水水電的、菜市場的阿桑...
記得好像是民國80年左右,也是阿貓阿狗都在玩股票,股票幾乎是全民運動,
那時朋友跟我說就說「當投資業變成全民運動時,就準備該閃了」。
果然後來股市大跌,證交所倒一堆。
當初也有人死抱著手中股票,心想不會倒,股票代表公司資產,怎麼可能會倒,
總有一天會回升的,結果呢?股票變壁紙。
現在則是阿貓阿狗都在搞房地產,房仲一間間的開,
未來房市會如何?
打房還有後著咧,大家等著吧
以前股市萬點時,也沒人相信會只剩4000點。
現在房價漲、油價漲、電價漲、麵粉漲、食品漲,
偏偏薪水沒啥漲。
在未來民眾購買力下降的情況下,經濟緊縮的時代快來了。
所以政府才說「對抗通膨、調升利率」、「建議企業加薪」
但成效會多大呢?
油電食品原物料是很難抗漲的(都靠進口,是要怎麼抗,只能靠國營的虧損來撐場面了),
只好先從房價砍起,偏偏房價又是民怨之首(政府碰巧撿到便宜),
順便消一下民怨以應付選舉。
房仲,只是跟證交所一樣,時來就多開幾家,運走就多關幾家。
炒短線這種事,台灣出現太多了,
賣蛋塔、泡沫紅茶、山藥...
只能說大戶吃豬肉,小戶吃豬皮,散戶只有啃豬骨的份了,
啃豬骨一個不小心,還會崩了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