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樓主是未成年人,那怎麼會"工作十幾年"(童星)"兩個孩子"(15歲拼雙胞胎?) .........
而所舉條文以明示"為未成年子女....略"縱取得時為未成年人,
樓主於其母親處分時應以成年,怎麼還會有前條之適用。
2.樓主已說明是繼承取得,相關文件一定也還查的到,"借名登記"怎麼凹.........
況且,如樓主提告,借名登記應為被告所提之抗辯,被告當負舉證責任,怎麼會反要樓主舉證呢?
3.再延伸一下,在樓主回文前,大家怎麼不想如果財產是祖父母輩所留下的,如果樓主爹娘離異或樓主他爹早
亡,則這些財產與樓主他娘何干?又如果是他娘賺的,怎麼還要過戶出來?自己花不就得了。會過出來一定有
隱情,那樓主不也更應該擔心?
如果樓主真同大家所勸息事寧人,那下次更大條出來的,勸他的要不要贊助樓主?
有時候提告指是一種手段,不是真的要怎麼樣,如果事情真的棘手,那提告以作為預防下一次也好。
p.s
1.我爹娘當初爭一口氣,放棄我爺爺的遺產,當時很帥現在很幹,反而我跟我老姊覺得無所謂
(與我們無關吧,呵)。大家認知不一樣囉。
2.我娘當初被我爹冒名開公司,欠了一屁股的稅,也是於刑事追訴期過了以後告我爹,以求解套。
(提告為手段)
3.樓上那位同行,小弟也服務於土地開發公司,有地可以交流嗎?

roliniloveu wrote:簡單爬完,看到一些好玩的....
1.如
謄本上的登記原因不會有借名二個字的登記,請勿把他與土地登記規則的各種名詞聯想,意思即若為母親基與稅金或其他靠量把土地過在兒子名下,但兒子是沒做主權的,差在沒有簽定某某某為登記所有權私約罷了[這種約都人頭在簽居多],或許當初土地登記兒子前,就有說明後續會處份,請樓主印鑑放在母親那,如果你是土開,因為會很清楚,談到土地,白的說成黑的,黑的說成白的,利益當下,什麼是真相,地主心理深處最清處,前面也有說,其實土地如何,上一代繼承也好贈與也好,本該就先暸解土地謄所登記的事項。我是台北地區,都是以合建及買斷,興建住宅及商辦大樓為主,絕非開發公司,有興趣可私訊交流。
roliniloveu wrote:
大大
你沒看懂我寫的...囧
1.前題是樓主已說明該土地系繼承取得.......一般狀況反會借母親的名,而不是借兒子的。
2.如提告,取得原因是何?都先不管,重要的是兒子要提告,總不會自承為借名人吧!
反而是母親才該主張為借名登記為抗辯吧。
3.繼然樓主為繼承取得,當然就會有相關文件以資證,而母親要主張諾成借名難有證據顯不太可行,所以才會說,提借名是很奇怪。
樓主在本棟回文兩次
第一次他是說父親留給他的,若是還沒過世時的登記,那可就大不同
在我回文之後,樓主才又再度回文此筆是父親"過世"所留的,才得知是繼承而來,可以好好比對回文時間
當然也是得依騰本上的登記原因為主
後來針對妳對我之前提出的問題,才來解答
若是登記前母親就有說明後續會處分,兒子若沒意見
印鑑權狀放置母親那,但出售一段時間後,才知情,有名無實
(照理10多年前賣了一筆,也一毛沒分到,應該會有警覺心不是嗎
縱使印鑑權狀放置母親那,也會想辦法要回來才是)
土地真相如何,地主心理最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