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tchen wrote:
訂婚是是習俗而不是契約
...沒有簽約儀式耶
俗稱的「訂婚」在法律上稱為「婚約」,
於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定有明文,
乃身分契約之一種。
民法第975條復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davidfrogtw wrote:
若雙方或一方不夠誠信就是必須履行契約中的賠付條款~
如果依maxi大所言,除例行以外皆必須強制執行契約內容的話,
那賠付條款就是多餘的了,並且若真如此一方若不執行就將相當證據直接移交相關單位強制執行就好~
所有契約糾紛的民事庭都該廢了~因為只有一種結果那幹嘛還需要法官判呢?
這就是訂定契約的精神!!
雙方意定之契約自得排除民法中非強行規定,
但僅就雙方訂有違約金即得免除其他民法上之責任,
尚嫌速斷;
說穿了,
樓主也沒將約PO出來,
也沒有人知道樓主究竟簽了什麼東西。
即便「實務常見都會簽XXX」,
也不代表樓主必然簽了XXX,
在看到約前,
妄論契約內容云云,
均屬多餘。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