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收訂金後.地主後悔.請問要如何處理


710382 wrote:
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以,除能反證推翻者外,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於交付定金時成立。另,依樓主所述,交付定金時亦已簽約,似難認系爭買賣契約未成立。
復按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系爭土地之出賣人自負有交付系爭土地之義務。
再按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又民法上之「不能履行」尚可區分為「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前者如出賣人俟後不願移轉系爭土地者是,後者如出賣人業將系爭土地移轉予他人者是;一般恐解為僅客觀不能始有該款之適用。退步言,縱買受人於主觀不能之情況下仍得依同款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似亦難認買受人當然失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請求權;質言之,買受人究應主張民法第348條第1項,抑或民法第249條第3款,應屬請求權競合之問題。恕刪)


71大專業解釋的內容對於以上婉君而言,恐怕太過於深奧。
不能履行係為給付不能,給付不能又有主、客觀不能.....
講了老半天,沒人相信你的意見,也沒人看得懂這些文字的內涵....
總之,就只能告訴版主,想要賣方履行買賣契約,請到法院,法官自有公斷。


MaxTsai0712 wrote:
總之,就只能告訴版主,想要賣方履行買賣契約,請到法院,法官自有公斷。

是啊。
況且樓主也沒PO契約,
我們頂多只能練練法條。
littlecheng38 wrote:

M大的觀念是正確的
可惜
專業意見在這裡卻被圍剿......


沒錯,難道這裡沒有民事法比較在行的人?

當然,契約有規定一定先依契約,
但樓主現在沒PO出契約,
當然先以「契約沒規定有一方拒絕履約時要如何處理」為討論前提。

所謂「強制履行」,不是指一旦違約就直接移強制執行處,
而是指可以以訴訟請求對方履約,
一旦訴訟勝訴,才可以移請強制執行處強制執行。

lifurong wrote:
先跟大家說聲抱歉..小弟一個問題.造成大家的麻煩..
我的狀況是代書.地主.仲介.我.4方簽下合約.也付了銀行本票的訂金給地主了.
結果就是地主想反悔..所以我現在的做法是先請代書寄存證信函給地主.要求履行合約義務.
再來就看地主的反應了..謝謝大家的回覆....



銀行本票確實凌駕於支票

再者,存證可以請仲介代發履行合約,先不需要找律師,並先扣住仲介費

上法院個人認為您不一定有勝算,只能說一半一半而已

法院會問你,請你舉證有無損失?

這時候我就要問你,你沒買到土地,損失的金額能夠有確切的數據嗎?


富有族 wrote:
銀行本票確實凌駕於支票

再者,存證可以請仲介代發履行合約,先不需要找律師,並先扣住仲介費

上法院個人認為您不一定有勝算,只能說一半一半而已

法院會問你,請你舉證有無損失?

這時候我就要問你,你沒買到土地,損失的金額能夠有確切的數據嗎?
...(恕刪)


他不需要舉證證明什麼損失,因為目前版主純粹要賣方履行出賣人的義務(民法348條1項),沒有要賣方賠償。

milo2314 wrote:
合約當然可以變更前提...(恕刪)

不會真的有人會認為
只要單方面要求就可以變更合約吧??!!


我還真以為單方面就能變更
請問你有看最近的新聞嗎?
市府代表vs商人代表
市府代表在會上隨手丟出一個改過的合約,要商人代表簽名改約
商人不從,市府就拍桌,要商人下次提錢...誤,是提前來講
而且點名最大咖的出席耶

從上述新聞來看,單方面想改就改,應該是很有機會才對

shadowjon wrote:
我還真以為單方面就能...(恕刪)


簽了名就算是同意,所以逼著你簽名。合約的精神沒有變,還是在雙方同意下變更。

MaxTsai0712 wrote:
他不需要舉證證明什麼...(恕刪)


M大我的意思是

如果上法院的話

目前版主確實只是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但是當對方不履行時候,版主可以訴請法院裁決

要求返還定金

如上法院的話版主是需要證明有損失的!

--------------------

加倍返還的意思,我看上面有很多人解釋不同

舉例一下

B收到A的10元定金(現金)

今天B反悔不賣

A可以求償加倍返還

也就是A可以要求把這10元扣住

結論:B損失10元,A得到10元

再舉例

B與A簽約 A簽約願意支付定金10元

但後來B不履行簽約內容

A可訴請法院向B求償10元(加倍返還定金)

結論:B必須從口袋拿出10元給A

B損失10元,A得到10元

加倍返還定金意思非等同於定金*2倍金額的賠償

單方面能不能改,說到底是實力問題
富有族 wrote:
M大我的意思是如果上...(恕刪)


其實這種問題能爭論那麼久真的很奇怪,契約的簽定是要雙方公平為原則。
今日假設賣方一定要賣,不賣就要強制履行。
但若買方沒錢時要怎麼處理?賣方要怎麼強制他拿錢出來?難不成用開本票的方式?
這樣買方就算沒錢也可以買房子阿,買了趕快轉手賣掉,錢拿了就跑,賣方只拿到本票而已!
這樣還有誰敢買賣房地?

單方面加重賣方的責任就已違反民法第247-1條第二項: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契約的簽訂不能只要求單方面要強制履行。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