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者~ 想申請津貼又不想補稅金 ??

taipeier.com wrote:
我還有個疑問不解假設...(恕刪)


你說的情況的確有可能會發生,就像坐飛機有可能會發生空難,或是喝水吃果凍也有可能噎死一樣

但對於這種極少發生的特例,我認為沒必要去杞人憂天,遇上了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就是了,不然天天擔心這種事的話還沒被國稅局查帳可能自己就要先得憂鬱症了

國稅局會抽查的目標會設定一些特定條件,通常是名下有多筆房地產,或是財產達到一定額度或一段時間內曾經有過相關逃漏稅紀錄的對象,國稅局的人手可還沒有多到可以對每個人進行鉅細靡遺的查帳動作

一個與人為善的房東,通常不會遇到妳說的狀況,除非遇到惡房客或惡鄰居,所以買房子要慎選地點注意環境,租房子給房客也要慎選房客並妥善定好契約,否則為了一點點房租收入卻要得不償失,你說是不是沒必要?

而且在契約上房東也沒有逃稅的問題,只是責任歸屬問題罷了,國稅局不會判定房東逃稅,但會要求房東於一定期限內補稅,除非房客堅持要違約去做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才會形成逃漏稅的狀況
崔媽媽基金會的案例, 有法院判決文號. 現再在當房東或房客的人不妨參考之, 信不信也在個人.

房東在契約書上要求租賃所得稅由房客負擔之約定是否合法?
問題陳述:
  郭同學承租套房,每學年支付租金80000元,其父親想透過申報租金支出,來節省一點稅負,但是房東反對,並表示當初雙方已私下約定以房客不報稅來減免租金金額,且租賃契約內有一條約定內容為:『甲方的稅負如因出租乙方而增加,其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補貼,乙方絕無異議。』,如果房客一定要申報租金支出,房東一定會要求房客補貼稅負增加的差額。
郭同學的父親認為這一條約定,是幫助房東逃漏稅,而且繳稅是房東的義務,如果房客不理會這條約定,仍然申報租金支出,房東真的可以要求房客補貼其稅負增加的差額嗎?


崔媽媽回覆:
  依法納稅是憲法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若房東、房客雙方在租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但如果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稅,這樣的約定,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除。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因此,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房客不理會契約內對於稅負的約定,逕予申報租金支出,若因此造成房東增加稅負的負擔,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後,可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房客支付其稅負增加的部分。


參考法源:
1.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2. 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3. 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4.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 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5.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不對

這完全是會發生的事情
整篇文章看下來
不論是正反兩方都有一個盲點
那就是認定要不要報稅是由房東及租客來決定


但,事實上
要不要繳稅是國稅局決定的
,就算你的合約明言不含稅
只要被查到,房東一樣要繳稅


簡單的講,有收入就是要報稅,
差別只在於房東有機會透過合約把它本來就該繳的稅轉移給房客
僅此而已
taipeier.com wrote:
簡單的講,有收入就是要報稅,
差別只在於房東有機會透過合約把它本來就該繳的稅轉移給房客
僅此而已...(恕刪)


這就是你的誤解了,所以你一定不是房東而只是人云亦云的被其他人誤導

因為房東會加租金不是為了轉嫁"所得稅"而是因為房屋出租會使得自用住宅的稅率變成非自用住宅的稅率
包括房屋稅,地價稅和土增稅都會變高,這才是房東要轉嫁的稅金來源,鬼扯甚麼所得稅根本就是歪曲事實

要是把房屋出租不能補貼維修保養的成本和這些額外增加的稅賦的話,請問你會給自己找麻煩把房子拿來出租嗎?空在那裏或賣掉不是更省事?

合約不會只有未稅價,因為這種合約是不合法的無效契約,合約一定是以含稅價格為主,然後附加未稅價格的說明讓房客自己做選擇

簡單的來說,房東依法繳稅,房客就要依法補差額給房東,房客房東是一條船上的人,誰搞鬼都對大家沒好處
我認為你顯然沒有看懂我標色的部分
就直接對我的結論做出回應 ^___^
taipeier.com wrote:
我認為你顯然沒有看懂...(恕刪)


你標色的部分正是你的誤解
房東跟房客在契約中認定的是何人負擔納稅責任而非該不該納稅(大家都知道應該守法納稅)

國稅局僅向納稅義務人收稅,至於是誰要出錢來繳納這筆稅金他就不管了,納稅義務人欠的稅只要有人願意幫他代繳,他就不必負擔任何法律責任,這你知道吧?

既然租約中已經明訂由房客代繳,那當然房東繳稅後可以拿著完稅證明依照契約去向房客追討這筆錢了啊
房客如果真的想納稅,就不會選未稅價格了不是嗎?要是大家都是守法納稅的好公民,那些流動攤販又都在做甚麼勾當?大家那麼喜歡上夜市又不索取發票又是在做甚麼勾當呢?

有理想很好,但不切實際的理想就是白日夢,國稅局要付出的稽徵成本可能比他們能收到的稅更多,要做這得不償失的事嗎?

馬總統不都已經用證所稅來證明了公平正義是個笑話了嗎?實際上不可行,這種公平正義就是笑話
所以我才說,有收入就是要報稅,
而在法律上,房東是收租的人,房客是付租的人
也就是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房東才是國稅局要追查的對象
差別只在於房東有機會透過合約把它本來就該繳的稅轉移給房客
不管用任何名義,僅此而已。

taipeier.com wrote:
所以我才說,有收入就...(恕刪)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正,以此共勉之
cazando wrote:
而且在契約上房東也沒有逃稅的問題,只是責任歸屬問題罷了,國稅局不會判定房東逃稅,但會要求房東於一定期限內補稅,除非房客堅持要違約去做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才會形成逃漏稅的狀況...(恕刪)


Yes. 正解. 一般而言, 就是寄一張稅單來, 限期補稅.(我太太的同事就這樣, 他只與房客口頭約定未稅價, 就被房客陰了一記) 太誇張的, 才有罰金. 稅務人員才懶得來拜訪房東.

有人云房東會被找去喝茶, 清查資產. 我不能說稅務官員的人沒權利這麼做, 但.. 人工很貴的耶. 稅務官員大陣仗搞這事, 花的成本比補到的稅金還多.


稅務官員查大稅是有花紅可分的, 對這些房租小案哪有興趣.

cazando wrote:
你說的情況的確有可能...(恕刪)

taipeier.com wrote:
所以我才說,有收入就是要報稅,
而在法律上,房東是收租的人,房客是付租的人
也就是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房東才是國稅局要追查的對象
差別只在於房東有機會透過合約把它本來就該繳的稅轉移給房客
不管用任何名義,僅此而已。...(恕刪)


您的論點沒錯. 但租賃他是一筆交易. 交易之中, 任何費用一定會被移轉至下一階, 不管你願意或不願意. 只有最後一階老鼠轉不出去.

稅金被移轉至房客身上, 房客如果是最後一階, 他當然轉不出去, 因此房客同房東合意不繳這個稅, 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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