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yZero wrote:我提一個重點,請大家...(恕刪) 推最後一句眾人輪姦 名模OOXX是不是眾人(公共)利益?為什麼憲法解釋權就是大法官?為什麼憲法沒有公眾利益標準的定性定量?為什麼明知都更公眾對公共利益看法沒一致卻用多數決而不用全體同意?為什麼多數人可人合法輪姦少數只為冠冕堂皇的公眾利益?為什麼政府沒有魄力自己橋住戶買住戶所有的地在都更?為什麼都是BOT,政府卸責給有錢的利益去作政府該作卻不作的?要公平正義就是 政府輪姦大家 完全負責而不是 政府當靠山卻不負責的給部分人利益去踩踏少數人.
亮哥+ wrote:這種不知所芸的法律見...(恕刪) 我說的是「處分財產的自由」,當然要去提釋憲就去提,我只能說立法的又不是笨蛋,早在都更條例第一條就把你們打趴在地上了。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除非你能證明都更條例「非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不然哪來的違憲?
shean9019 wrote:至少台北市容變漂亮很多人民居住水準提高 若以上說的成立,郝柏村先生住的違建也拆一拆,讓台北市民可享用的市容變漂亮,也增加台北市居民居住水準吧!不是新大樓就一定比較漂亮,對居住境較有利。一個小小的台北盆地,擠進這麼多人,只好強佔其他縣市資源(EX 新北市的翡翠水庫、核電廠)來解決問題。多蓋大樓只會讓居住環境更加惡化,有何公共利益可言?政府應該努力讓台灣平均發展,疏散人口。卻反而立法讓人口更集中,這種樣苗助長的政策,真是讓人無言。
White bear wrote:所謂公共利益不過就是一位建商跟其他那些住戶的利益, 但是, 其他住戶又沒擁有該土地的產權, 憑什麼要人家犧牲自己的財產權利去顧他們的利益? 老實講我看不出來為什麼她們的利益有犧牲是說她們土地變小嗎還是....好像還沒聽說都更後的總市值低於都更前的
shean9019 wrote:都更不一定要找建商吧...(恕刪) 針對後半段那我把台中市中區 或台北樹林 或苗栗大山或你家等等隨便一個區域化為都更範圍再用你所謂的 市容 居住水準 房價 供給量 等理由當作公共利益然後給推行者利益去讓他門有誘因實行這樣的 廣泛模糊通包的 字面"公共利益"是不是包山包海 全都合乎?請問 公眾利益標準何在?公眾 指多少人以上才算?哪些人須備包括或排除?法人團體自由人公司等等皆是?利益 指他利?自利?等於他利也等於自利?如果沒有被信服的公眾利益解釋那公眾利益 只剩誰的拳頭大誰說的算還是公眾利益就是 拳頭大那誰拳頭大 我相信不是你也不是我所以 公眾利益=不是你也不是我的利益 是大拳頭的利益是這樣嗎?
shean9019 wrote:老實講我看不出來為什...(恕刪) 王家的土地持分變小了。維持宗族的祖厝不見了。這叫沒有損失?據我所知,陽明山上有許多風景優美的墓園,若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名要求開放,甚至要求遷移蓋豪宅,你想可行嗎?這些案件的差別只在一邊有權,而另一邊只是小老百姓。所以北市府才會忽視樂揚違反都更程序,而只要求強拆王家。
kuoyuan1 wrote:shean9019 wrote:老實講我看不出來為什...(恕刪)王家的土地持分變小了。維持宗族的祖厝不見了。這叫沒有損失? 當然您說的這種例子不多可以被廣泛的討論但多數並沒有這樣的問題問題出在大家都認為政府說的一坪換一坪或者有人分的比我多所以我要更多的利益分配對多數人來說還是有利益的不能說對少數人不利就完全不做您說的祖厝真的不願意要強制拆除的機率也不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