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cazando wrote:
以上是你先說的吧?你...(恕刪)


lelotw wrote:
"至於王家組合屋是否合法,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都市更新處已去函內政部請求解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解釋,市府將待法務部回函後,再決定如何處理。"

市府建管處長王榮進以新聞稿聲明,市府並未發函要求工地淨空,所謂的公函是建商向建管處申報放樣勘驗,因有不符規定事項而被退件的通知。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也說明,樂揚是合法的基地管理者,與王家屬私權糾紛,但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能否同享管理者的身分,法令位階上有疑慮,市府已行文內政部請求解釋。

請自行參考紅字部分。
cazando wrote:
我只是學戴導和去幫王家背書的熱血18分大學生罷了

cazando wrote:
到場幫忙的18分大學生是你自己任意解釋的,

雖然你已經更改發言內容,但看到前面許多網友炮轟你的18分說法,大家心知肚明是誰敢做不敢當。

我提出證據了,請你提出王家現階段違法的證據,以及在現場的大學生都是18分考上的證據。
kuoyuan1 wrote:
市府建管處長王榮進以新聞稿聲明,市府並未發函要求工地淨空,所謂的公函是建商向建管處申報放樣勘驗,因有不符規定事項而被退件的通知。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也說明,樂揚是合法的基地管理者,與王家屬私權糾紛,但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能否同享管理者的身分,法令位階上有疑慮,市府已行文內政部請求解釋。

請自行參考紅字部分。...(恕刪)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24&Itemid=57

以大學生的能力應該是能自己查閱得到答案
我就不多此一舉說明了
證明一下你自己的能力吧

不過看你對你引用的聲明的解讀,又是個國文不及格的分數了,不信你去找你的指導教授問問看,該怎麼解釋你那篇聲明稿ok?

我都再三重複提醒過,現在的問題根本就是民事私法契約關係,根本不用扯政府公權力,他們無權介入民事糾紛,除非當事人雙方主動提出調解的申請
cazando wrote:
http://www...(恕刪)

請清楚告訴大家,王家現階段違反哪一條法令?連北市府都不肯定的事,你好強,比北市府法務部門還強。還是你認為北市府所有員工也是程度不及18分。

不然我給你法務部的連結 http://www.moj.gov.tw/np.asp?ctNode=27975&mp=001,相信自以為國文程度一等的你也可以自己找到答案公諸於世。
kuoyuan1 wrote:
請清楚告訴大家,王家現階段違反哪一條法令?連北市府都不肯定的事,你好強,比北市府法務部門還強。還是你認為北市府員工也是程度不及18分。

不然我給你法務部的連結,相信自以為國文程度一等的你也可以自己找到答案公諸於世。...(恕刪)


他的聲明稿已經很清楚的告訴你,不該他管,他也不能管,你們當事人自己去處理,有什麼疑問找上級行政單位解釋給你們聽

這麼簡單的文意你都看不懂,我拿更深奧的東西出來給你看你會看得懂嗎?
你先把程度提升一下把權利變換的法規先搞清楚,再來申請解釋,本座現在駁回不受理,因為你資格不符,我解釋你也看不懂
cazando wrote:
他的聲明稿已經很清楚...(恕刪)

這不是證明王家沒違法嗎?只是私人糾紛。
你的國文程度也還好嘛!

別再扯權利變換了,真的這麼肯定,樂揚早就開工大吉了,為何現在連北市府都龜縮起來?清個工地都會被市府到打一耙?
真的沒有疑慮,你就要求樂揚快開工啊,上網嘴砲些甚麼?
kuoyuan1 wrote:

樂揚是合法的基地管理者,與王家屬私權糾紛,但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能否同享管理者的身分,法令位階上有疑慮,市府已行文內政部請求解釋。
(恕刪)


這是你自己引用的
結果你自己引用的東西你都搞不懂他的意思
你引用他出來是為了讓大家更了解你的程度在甚麼地方嗎?
我就代替你的指導教授幫你劃一下重點,多讀點書吧同學
有違法疑慮的是王家,而不是你說的建商ok?
聰明的人點一下就通,你何必要我把話說得這麼明白呢?
去把我給你的權利變換相關法規看懂了你就不會再有疑問了

kuoyuan1 wrote:別再扯權利變換了,真的這麼肯定,樂揚早就開工大吉了,為何現在連北市府都龜縮起來?清個工地都會被市府到打一耙?(恕刪)


市府根本無由介入,何來龜縮之說,你是眼睛不好還是真的中文程度太差,我都說了無數次這是民事私法契約關係,公權力是不能主動介入的,拜託你實際一點先看一下基本的法律書再來胡說八道好不好?

樂揚要開工太容易了,你去叫無恥的釘子戶趕快拿了錢離開就開工啦,何必浪費那麼多社會資源去打官司搞民粹呢?不過照理說建管處收到違建告發的舉報是應該要進行拆除的,所以樂揚可以告該當執行機關行政怠惰,但我相信做生意的通常不會願意去得罪當官的就是了


我本來一直都是很理性的在提論述和討論問題,但是一直遇到一堆鬼打牆的,實在很難保持心平氣和,請其他各位先進見諒

goethe0214 wrote:
立法委員為王家提的都...(恕刪)


你可能只看標題而已

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
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
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
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

就是立法院的程序不太對

所以先推掉的意思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你的國文程度????????????????

經叫欲部統計,數學不好的人有80%是因為看不懂題目.
物裡跟化學更高達90%

Idnes wrote:
所以阿...我看到時連大法官解釋出來了...都沒什麼用拉...題目就看不懂了....一整句話是連再一起的看的...哀....真的是....一句話主詞動詞受詞看清楚..是誰要宣告在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釋憲者(大法官)...所以他沒有說以上這句話的時候....對國會制定之法律應為合憲之解釋...God bless 台灣阿..我真的兩腳在發抖....

"依合憲推定原則,釋憲者在解釋憲法時,對國會制定之法律,在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應為合憲之解釋"


讓我們來看一個問題:

某甲說"在我的存款到足以出國旅行之前,我會一直打工下去"
請問某甲會打工到何時?
A)存款足夠時
B)出國旅行時

其實閣下所言也沒有錯
如果是一般人來看這解釋文
得到的就如同您所標示
"大法官宣告違憲前就是合憲"

但是這句釋憲文其實是寫給大法官們自己參考的
相信閣下也看得出來(因為一般人民無能力也無權力判斷何謂"明確之依據",到時又是各自為政)
如果是給大法官看的
那所謂"明確之依據"也不會是"大法官宣告違憲"
因為這樣會落入邏輯的矛盾中

當大法官們認為已經有(某種足以讓他們宣告違憲的)依據出現的那一刻開始
大法官們就不應該再推定為合憲(此時大法官還沒宣告違憲)
(如同我一開始提的那個問題可以看出時間的切割點在何處)

這是我提出這段釋憲文的原因
不過到這真的有點鑽牛角尖了
況且憲法討論已經有了共識(#91)
我想不應該再把重心放在這一句話的討論上
憲法層次的討論已結束
現在應該開始研究其他法條(這我就不參與了)或等釋憲結果

不過既然您又提出來了,我只好把他講清楚一點
避免有人誤會
最後再感謝您提供這個解釋的機會給在下
cazando wrote:
我就代替你的指導教授幫你劃一下重點,多讀點書吧同學

市府還需要行文行政院,也就是不肯定。按照你的說法,不肯定不就是合法嗎?更何況市府可是公開聲明,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想滯留在自己的土地是無法驅趕的。
不然我也可以說都更條例不肯定合乎憲法,大法官未解釋,所以都更條例違憲嗎?

cazando wrote:
市府根本無由介入

這只能證明王家目前不違法。
市府竟然連樂揚清除工地都說沒有許可文件,這不叫到打一耙,不然你覺得樂揚直接開工是違法亂搞嗎?

你的立場偏頗的很嚴重啊!
是你自己先辱罵別人,還敢說自己心平氣和?你的小腦袋瓜有裝著你的發言紀錄嗎?還是你發言內容都是船過水無痕,大家可以不用理會?

cazando wrote:
樂揚要開工太容易了,你去叫無恥的釘子戶趕快拿了錢離開就開工啦,何必浪費那麼多社會資源去打官司搞民粹呢?不過照理說建管處收到違建告發的舉報是應該要進行拆除的,所以樂揚可以告該當執行機關行政怠惰,但我相信做生意的通常不會願意去得罪當官的就是了

我又不急著讓樂揚開工,最好就這麼拖著,讓都更條例有個明顯例子參考,以便大修法。順便拖過原同意戶的最後期限,讓樂揚賠錢了事,這樣比較精彩。

樂揚無法動工,氣急敗壞的好像是你耶!你真的搞得清楚你在說甚麼嗎?
kuoyuan1 wrote:
市府還需要行文行政院...(恕刪)


懶得再引用你這些鬼打牆的文章了,給你個良心建議,最起碼你也把法學緒論給看一下吧?
多念點書,對你自己有好處的
程度不是靠吹牛吹出來的,一看你說的東西就分曉了

提點你一下,市府用的是行政裁量權,以你的程度是不可能看懂的,但你不懂也不要胡說八道鬼扯甚麼憲法來誤導其他人好嗎?

言盡於此,反正以後丟臉出洋相的不是我,程度比較好的大學生大概也不會上你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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