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你可以提供判決字號,這樣才有說服力...(恕刪) 你自己用關鍵字就可以搜到,何需我找給你;反正被你誤導的人,我以後說不定還可以賺一筆。我只會在寫訴狀、交報告、寫論文時加引註。
以上一次回!去賺吧,我搜尋不到,我想你並沒有案例,有的話也應該是屋主被詐欺的案例。不過如果屋主願意依你的方式賣房,你一定發財,但應該沒有一位屋主願意這樣,如有的話,全台的房仲老早就把他給掏空了。我只能說,透過房仲此類專業人士賣不動產真是恐怖啊,屋主被強制履約還只能拿到債權證明,房仲真是太好賺了。正常來說,賣不動產到最後只能拿到債權憑證的只有一個原因,屋主被詐欺!看到屋主用不動產換債權憑證,房仲一定笑到嘴巴歪掉流口水!為什麼法院的法拍屋就可以規定一定要用現金買,不能用本票去標,然後強制法院履約?難不成只能法院拿現金,民間交易就只能拿本票到法院換債權證明?
MaxTsai0712 wote:經過數十年經驗跟法學...(恕刪) 可問題是人家都覺得你很反常啊,尤其房仲每天都在跟屋主斡旋違約金。我個人建議你可多拿出實例會較有說服力,你自己也說要謹慎些。找來找去屋主會被強制執行的只有一個原因:被房仲訴訟詐欺。但那也是賠錢啊。另外誠懇跟你說,法律博大精深,每位律師的專長不同,即便有數十年執業經驗但專長不是房地產,上了法院跟房仲的法務對戰就是輸。實務上還是經驗為王道,小看房仲的下場就是敗訴而已,人家可是每天都在對屋主斡旋<詐欺>。
支持小春大大的回答+1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物權行為原則上是大於債權行為,所以不太可能因為一個買賣契約(買賣算是債權行為),就一定要地主賣給你。我們是民主國家。除非是如同之前有人回答的,錢都已經入履保的戶頭,就表示,不動產已過戶(符合民法第758要件),當然才有可能向法官主張,賣方一定要賣給你,也就是不能不收你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