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本應如此,上午屋主跟仲介簽約賣房,小弟我下午就去跟屋主買房,屋主欲跟仲介解約說上午我才交了鑰匙給你怎下午我要拿回就不行,還要付6趴費用約60萬,後來屋主說我另一棟再交給你賣,再包個紅包給你這樣可以嗎,所以小弟包了6萬給仲介才拿回鑰匙,馬的才一個上午就要賺60萬,真的很無良況且屋主是主動去找仲介說委託賣房的,仲介只印印文書根本就沒出到力就要60萬雖說我包六萬和解,但如果是不懂的屋主豈不被敲一大筆了

eric0706 wrote:
我想你搞錯了吧,雙方合意簽字才叫訂金.
沒簽字前什麼都不是,為什麼賣方不可以不賣?


這已經不需要討論了,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來看,
又是記者亂寫....

THE666 wrote:
所以以後買方出價,不...(恕刪)


出價歸出價, 約都還沒簽及下訂這就叫買賣? lol

THE666 wrote:
所以以後買方出價,不管買方出到多高,
不管是超過底價,甚至超過開價,
賣方都可以說不爽賣。
看到一間房子開價1000萬,
你想買,就直接出1000萬,然後把訂金拿給仲介,
仲介拿這訂定給屋主,
屋主說,我不爽賣,除非買方再加價....
為什麼有人覺得這樣很好?.....(恕刪)



因為有很多賣方開價都很實在,甚至低於行情價,
希望買方是自住客,能幫到新一代的小家庭。
結果一堆死仲介帶來的都是投資客,轉手賣加價又加價!!!
不缺錢的屋主賣房也是看人賣的,寧願結善緣,也不要去種惡因。
人之賤‧在於都希望別人誠實‧卻又沒辦法接受現實!! 你出賤嘴!!我罵賤人!!
哀,又是記者亂報,讓百姓搞不清楚。
我委託賣屋的經驗,仲介會讓你簽一張你自己決定的底價同意書,就是說只要到達這個底價,只要有買方出到這個價格,就視同成交。
這個個案是,達到底價,可是簽約時買方沒來,當然不可歸責於賣方,可是仲介又無賴,堅持要跟賣方收仲介費。
如果是達到底價,又有買方,這時賣方不賣,我想判決應該就不是這樣了。

所以要搞清楚,新聞怎麼報,亂報嘛。

naifuw wrote:
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回報
原來有這條霸王條款
難怪台灣房仲店面比便利商店多
房仲業並無生產實質商品,靠的是服務
一個沒有實質生產能力的產業
這樣的台灣哪有競爭力
沒有實質的生產要如何創造財富成長
難怪台灣房價可以被哄抬吵到如此不可思議無法無天的地步
卻好像一副理所當然 自由經濟下的天經地義
真是世界奇觀

借此判決事件,
希望房仲趕快倒至少一半才對
台灣才有希望!!!


+1000000

劣質房仲要淘汰。

除非可以這樣解釋
有的人出的起這價
但他那嘴臉或心態
讓你根本不想賣他
反正厚,不管你要買屋賣屋
除了買賣契約以外,什麼都別簽
要簽就去找別人,房仲路上一狗票

其它什麼簽狗屁約的,都是給房仲方便來坑你的就對了
6%佣金已經很多了,還要巧立名目一堆什麼屎旋金.根本不要臉嘛
只是個案而已,
根本不是判例,
沒什麼好心喜的,
雖然我也樂見,
但必竟台灣的法官就是這樣,
每個判的都差很多, 運氣運氣
其實就算到底價也沒有非賣不可
我當初開價很合理
有好幾個買家的出價都到達底價了
我自然有權力決定要賣給誰,要不然豈不是一屋多賣了
未正式簽訂買賣合約前房仲本來就不應該可以收服務費
法官在這個案子上判的十分正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