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不過賣方也奇怪設定底價,有人要買,又不賣
axxxxa wrote:我覺得這樣對仲介很不公平,惡質的賣方大有人在,仲介忙了老半天結果變成會做白工,不過我對仲介收取6%很有意見... 還好吧反正房仲也只是拿鑰匙開門而已我是覺得有成交態度好,給個800元小費就差不多了
citier wrote:我覺得這個判決,判得...(恕刪) +1.那有人自己的房子托給仲介賣,好像房子變的不是自己的,動彈不得,都還沒和賣方簽約,還要被告。很多中介就是利用這一條,當賣方表達不想賣房后,或委托即將到期,就找【假買方】來欺騙恐嚇賣主,真的很可惡。
所以以後買方出價,不管買方出到多高,不管是超過底價,甚至超過開價,賣方都可以說不爽賣。看到一間房子開價1000萬,你想買,就直接出1000萬,然後把訂金拿給仲介,仲介拿這訂定給屋主,屋主說,我不爽賣,除非買方再加價....為什麼有人覺得這樣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