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1972 wrote:
這些是怪學者喔??那...(恕刪)
反正你無知又自以為無所不知
大法官會議最終做成解釋時也不會百分之百持相同意見,所以也是以人數表決來決定最後要採取哪一種解釋方式,而所謂的不同意見書就是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的觀點而已,頂多就是參考價值,完全沒有實際的價值,因為最後做成解釋所採取的觀點就不是他的觀點啊
我都提醒過你先去了解一下再胡說八道比較好,結果沒想到你是孺子不可教也,糞土之牆不可污也
法律的解釋權在法官手中,不在學者手中,這是基本的法律價值觀念,大法官都會有多種意見了,又何況僅是學者提的意見?學者的意見僅具參考價值,而且必須是法學權威的學說才具備這種價值,像你舉的那幾位名不見經傳的學者的學說就連參考的價值都很低,考試也不會考,也沒有人會把那些少數說當一回事,一般法律見解也是採取通說而不會是這些少數說,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