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bebaba wrote:今天早上打電話給台北...(恕刪) 比較像約定專用,只有他們家能用,但是不能加蓋,有使用權沒所有權。太久沒執行的部分,你先查承辦人員的名字(公文上),再寫信去監察院檢舉這個人試試看,我沒試過違建,但其他案子有理我你可以試試看。
stevia5150 wrote:露台應為約定專用,只...(恕刪) 不然聯合住戶每人每天不小心掉個什麼東西下去(不要白目被抓到)這招我有想過,因為我家書房的房子就在他們露台的正上方,但怕傷及無辜,所以覺得不應該這樣做,好人真的都站不直.....
彼得哥的哥哥 wrote:我的知識告訴我,違建...(恕刪) 即報即拆的定義是............,這戶惡鄰的露台加蓋,加上現在剛蓋的(已完成),都是在我和其他鄰居們都在上班的時後一個下午就完成的,回到家看到只能驚訝連連,怎麼即時報拆呢? 就像我今天早上在問拆除大隊的,我已告知這戶惡鄰才剛蓋好,結果拆除大隊的答覆是會配人過去拍照存檔,.............,無用至此,無以覆加,
zerotime wrote:比較像約定專用,只有...(恕刪) 您建議的方法我很認同,我遭周也有人做過相同的建議,但是進一步的詢問是否有成功的案例,好像我還沒聽到,我比較想看到一旦被監察單位盯上之後,拆除大隊會以什麼理由來自圓其說? 現在連拆除大隊自己都堂而皇之的以等級畫分拆除先後順序來阻檔我們的詢問,難道他們不會以同樣的理由來應付監察單位嗎? 一切看似合理合法,但又黑暗之極......
建議您去查詢一下違建拆除單位的年度預算有多少?很多地方議會都把這個單位的預算砍到剩一兩百萬之譜擺明就是不希望這個單位運作(因為要討好選民?他的選民很多都有違建?)感覺就是心理分裂........bebebaba wrote:您建議的方法我很認同,我遭周也有人做過相同的建議,但是進一步的詢問是否有成功的案例,好像我還沒聽到,我比較想看到一旦被監察單位盯上之後,拆除大隊會以什麼理由來自圓其說? 現在連拆除大隊自己都堂而皇之的以等級畫分拆除先後順序來阻檔我們的詢問,難道他們不會以同樣的理由來應付監察單位嗎? 一切看似合理合法,但又黑暗之極.........(恕刪)
走法律訴訟比較快!去警察局告他竊佔罪,法院檢察官會去函開偵查庭,這是刑事案件!會本於職權依法偵辦。如果確定式公設地,那法官判決會很快!如果他們自己不拆,那就申請強制處分。法院去去函縣政府,這件事就不是可以誰說了算!!!-------------------------------------------------------不過,說實在的,縣政府有夠爛,就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