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更新)法官:冤氣散了買到凶宅解約卻敗訴

我上的民事訴訟法上老師好像有提過,,,
有這種事?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現在還要依神明指示了嗎?

對買方也太沒保障了吧

lanp wrote:
其中有一則報導有提到,法官認為可以減價,不必解約,但是買方堅持要解約,所以才會敗訴
所以相關案例,還是看到判決文比較準,記者報導總是希望聳動,不見得是事情的全貌.......


:::::::::> 法官認為可以減價,不必解約
如果你買房子時, 對方沒告訴你, 裡面沒有死過人(跳樓) , 你會不會要求解約 ?

:::::::::> 買方堅持要解約,所以才會敗訴 !
對方沒有告知屋內有無 非自然身故 的情事, 買方又不是專買凶宅的人, 要求解約.. 這是正常人都會做的事
法官以 .. 冤氣已經消失
還有高雄高分院發言人 轉述 法官的描述 ~

在11年這段時間(有人自殺起)
法官調查結果 認為這棟大樓裡面
事實上這段時間 也是相安無事
也沒有甚麼 繪聲繪影阿
或者不好的傳聞 影響居民的居住品質


~~~ 以上是新聞媒體實事求是的節錄 高分院的發言人及判決書內的摘要說明
何來 ~ 記者報導總是希望聳動,不見得是事情的全貌
.... 你認為每個記者, 每則新聞都是~ 聳動的嗎 !?

有空看看整起 判決書吧 ! 冤氣散了 買到凶宅解約卻敗訴(高雄高分院) 判決書
而且買方還是透過仲介買的 ...
那家仲介真的該打屁股 ~~~


如果,對個人權益與義務不懂的人,最好閉嘴想清楚 ! 不然,法院見!
判決書寫得沒錯啊,
凶宅定義上本來就該有程度上的差別,
整篇也沒提到什麼冤氣散不散的問題,
那記者的說法也太聳動了。

歡迎光臨https://500px.com/ddcat
很多人果然是看新聞就開炮,
(罵法官會很爽?)

判決書從頭到尾都沒用冤氣散了這類字眼,

會敗訴是這個瑕疪沒有達到重大可以解約之程度,所以不能依買賣的規定解約,

買方也不能證明賣方有刻意隱暪誘使簽約的詐欺情事,也不能依詐欺的規定解約。
(「建物現況確認書」記載「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
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自殺是在賣方持有之前發生)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還是要實事求是,新聞就是新聞,沒有屍體與裸體,很難吸引收視。
看判決文比較準,法官怎會在判決文上寫冤氣已散這字眼呢?
記者自己加上去的。

不過買房子還是非常注意。
應該是民法 因為死過人 對物的使用方式 沒有任何減損
只能說 價值有瑕疵 效用沒有瑕疵

傳統見解釋這樣
照這個說法, 只要持有期間內沒事故就不算凶宅???

那凶宅數量必定大大減少. 買到凶宅的只要找個人頭過戶就變成非凶宅了..........

argo12 wrote:
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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