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 本來就應該被告知是不是有 非自然身故 這一項
(如果是自己跟屋主買房子, 除了口頭上問, 還要書面上註明~)
高雄一棟大樓屋主從陽台跳樓自殺
賣方沒有告知的情況下
一審 .. 原告贏了, 被告得解除契約並賠償
被告當然不服.. 要上訴啦! ~ (.. 好不容易有個潘仔~ )
二審 .. 高分院判原告敗訴 , 不得解除契約
天阿... 看看 高雄高分院發言人是這麼說的 :
在11年這段時間(有人自殺起)
法官調查結果 認為這棟大樓裡面
事實上這段時間 也是相安無事
也沒有甚麼 繪聲繪影阿
或者不好的傳聞 影響居民的居住品質
二審法官儘管認定自殺也是凶宅 但是冤氣已經消失
....
真是有眼不識泰山
原來高分院裡面藏了一位會看 還有沒有冤氣存在 的大師 ~~~

看來那些賣凶宅的屋主 有解套的機會了 !

::::::::::::::::::::::::::::::::::::::::::: 4/20 更新 :::::::::::::::::::::::::::::::::::::::::::
冤氣散了 買到凶宅解約卻敗訴(高雄高分院) 判決書
為了怕大家嫌囉嗦 , 我把法院 反駁上訴人 理由摘錄下來 (如下) :
本件依被上訴人所述,
杜姓男子係跨出陽台而跳下身故(墜落地點應在中庭),
故嚴格言之,死亡(陳屍)地點並非在屋內,
若與死者係在屋內自殺之情形相較,並不相同,
且本件事件發生時間係在85年間,距本件買賣已約有12年,
而此期間並無相當事證足以認定同一大樓住戶有因此傳聞或繪聲繪影而影響居住質之情事,
參以依被上訴人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文(見原審卷第72頁)所述,
住戶傳聞杜姓男子係因罹患憂鬱症而跳樓,則自殺原因應屬因久病厭世而尋求解脫,
與因怨念報復棄世自盡之情形不同,就凶宅之定義而言,其瑕疪程度顯然較低。
本院經斟酌上情後,認本件在瑕疪程度上尚難達足以解約之程度,
若准予解約就對上訴人並不公平,
而應僅得以減少價金之方式處理
(經本院向被上訴人詢問後,被上訴人明確表示不主張減少價金,見本院卷第81頁)。
故被上訴人主張解約合法,並不足採。
~~~~~~~ 這就是高雄的高分院
之前 有個三歲女童性侵案 , 施暴者被判無罪
現在又有個 恐龍法官 與社會普羅大眾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 凶宅未被告知 還不足以解約
我看還是建議內政部 .. 把那個甚麼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定型化契約 撤下來吧 !
裡面那個 甚麼 "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中 第 11 項 , 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都可以作假了 ,
還有一段 :
杜姓男子係跨出陽台而跳下身故(墜落地點應在中庭),
故嚴格言之,死亡(陳屍)地點並非在屋內,
::::::> 所以, 那個房子不是凶宅, 而是整個社區才是凶宅囉 !?

買到凶宅的人, 強調契約做假, 無效 ....
還被 高雄高分院 呼巴掌 ~~
慶幸... 還好我不住高雄
應該也沒有機會去高雄買房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