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複利之問題 7/24更新

你們有打算賣嗎??不然重新翻修跟他的設定有影響嗎?@@還是要拿地去借錢出問題?
你說的設定是設定抵押權嗎?

我覺得可以依據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
原債權之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 (不管之前地主借的還了沒,15年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
而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你的情況,抵押權應該已經消滅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
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
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
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
記。



還有另一種算法

就是推算回想一下 當初的建物土地約當當時的價值多少
假設是10萬元好了, 設定4萬, 可以約當推論其占有40%的權利義務

所以假設現值1000萬 對方應該分得40% 也就是400萬
當然這些年所產生的各項費用/規費等 也應該負擔40%
所以可以作為權利的減項
樓主的原文打錯了

原本是
日前家中有筆土地,因爺爺那輩買賣的關係~被人設定了

應該是
日前家中有筆土地,因爺爺那輩買賣的關係~被人設計了



我猜應該是每半年「多」0•5%,不是每半年0•5%,一年1%比銀行還低很多
是5%
還是0.5%.............又不是佛心來的

是小良不是恨 wrote:
抱歉~日前家中有筆土...(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你問對人了!!!!!
你們就直接去地政事務所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 28 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申請塗銷登記--->搞定!!!!!!

至於你爺爺那筆借款,如果無憑無據,即使對方提出異議,機關也會以無理由駁回。(因為沒債權憑據,這部份地政機關不一定有肩膀敢直接決定,不過即使去走法院也是一樣結果啦!)
就算有憑有據,依民法125條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15年,所以請求權時效早過了,即便對方有依據民法129條的時效中斷事由向你爺爺為「請求」清償債權,但依據民法130條,對方肯定沒有起訴,所以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結論:一毛錢都不用付,理都不理他,原則上萬無一失。

至於為什麼說原則上呢?通常像你這樣的當事人,事實部分大部分釐清的不夠清楚,所以還是要完整瞭解整個案件後才能給你100%的答覆,這同時也是律師存在的價值所在。
確定是設定抵押權?
1.抵押權有從屬性,須從屬債權且有時效。
2.如果是抵押權,就拿所有權人簽本票的裁定後,聲請拍賣該地,再買回來(記得簽20年租賃+公證,以免被他人標走)就可以塗銷了。

chaino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被...(恕刪)


被設定,不可以過戶,但是好像十年就可以過戶了

樓主的土地是被設定無存續期間的地上權?
如是,可以考慮直接提出地上權塗銷登記之訴,所費可能比取得原地上權人之同意塗銷.來的少得多.



第833-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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