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可以依據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
原債權之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 (不管之前地主借的還了沒,15年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
而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你的情況,抵押權應該已經消滅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
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
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
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
記。
你們就直接去地政事務所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 28 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申請塗銷登記--->搞定!!!!!!
至於你爺爺那筆借款,如果無憑無據,即使對方提出異議,機關也會以無理由駁回。(因為沒債權憑據,這部份地政機關不一定有肩膀敢直接決定,不過即使去走法院也是一樣結果啦!)
就算有憑有據,依民法125條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15年,所以請求權時效早過了,即便對方有依據民法129條的時效中斷事由向你爺爺為「請求」清償債權,但依據民法130條,對方肯定沒有起訴,所以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結論:一毛錢都不用付,理都不理他,原則上萬無一失。
至於為什麼說原則上呢?通常像你這樣的當事人,事實部分大部分釐清的不夠清楚,所以還是要完整瞭解整個案件後才能給你100%的答覆,這同時也是律師存在的價值所在。
個人積分:68分
文章編號:2853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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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85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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