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請教關於租車位卻被購買的問題

其實仔細看的話,有關車位所有人有無優先承人買權的實務解釋並不是上面大大說的那樣。它的判準很簡單,就是:如果是獨立所有權的車位所有人,其車位拍賣時,其他區分所有建物的所有人當然沒有優先承買權,因為此種車位被視為是單獨的區分所有物,反之,該車位所有人在區分所有的住宅出現轉賣的情形時,亦無主張優先承買權之餘地。至於其他附屬於區分所有建物(主要指的是住宅或辦公㘽等建築物)之車位,原則上均須隨同該建物的所有權一併移轉,亦沒有優先承買的問題,而其他區分所有建物或車位的所有人亦無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可能,因為此時並無所有權狀態與使用狀態願的情形。簡而言之,除非出現車位所有權與其所從屬的建築物所有權狀態不一的情形(在現今登記制度下,已不太可能發生),不然在車位拍賣或所有權移轉的妩態,不太可能被法院承認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至於法院實務上准不准許優先承買權發生,一般跟拍賣的時間早晚完成是沒有關係的,跟拍賣價格高低亦無關,因為那不是承辦法官在意的事(他既不是債務人,亦不會是債權人,分配結果與他個人利益不生影響),法官在意的就單純地是考量若准許優先承買權存在,會不會發生治絲益棼的情形,讓所有權的關係更複雜而難以歸一的情形。畢竟,應准許優先承買而未准許,或不應准許而准許,執行法官可是要賠錢的,這才是法官會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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