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有抵觸?


黑毛獅王 wrote:
前一陣子很都釘子戶為了都更案一直與財團抗爭,
而也有人說都更法案其實就是圖利建商的法案,
那麼, 憲法中...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那麼都更案強制人民搬遷, 不是沒保障了生存權與財產權?
而且更加防礙了居住與遷徙之自由?...(恕刪)


所以需要住戶同意啊....
只要你死不簽,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啊,你有權不同意都更...
釘子不就這樣來的...

又不是直接下令強制驅離重蓋,在"法律的形式上"還是需要全體住戶的同意才能成行
至於什麼黑道介入,灌水泥,放蛇的.....
游走法律邊緣的事,少見多怪而已
沒有證據,脖子不夠硬,最後妥協還是簽了
也不必講什麼多的,你就是簽字同意了,白紙黑字同意書,拆~


"有人說都更法案其實就是圖利建商的法案"
提出證據,送監察院查辦,就這樣而已
不然就是PO上網路人民公審,罵臭它
能怎樣呢?

"有人說醫院勾結藥商網顧人民健康"
"有人說財團政治獻金肉捅分肥"
"有人說官商勾結盜採砂石林木"
.
.
.

""有人說台灣根本不是法治的國家""
哈哈...看到樓上幾位大大回的,
還真是不錯哩...
不知道有沒解答到原po想要的答案了...

綠茶馬 wrote:
不知道有沒解答到原po想要的答案了......(恕刪)


原po問的是"都更案強制人民搬遷",這幾個談的是剝奪人民財產!

牛頭不對馬嘴!



好奇何以裕隆新店廠、遠東板橋廠(等族繁不及備載)都可以「超有效率」的就地變更都市計畫及使用分區,賺取暴利
法的解釋權跟執行權都在官方
是否抵觸由官認定!

就像是師大夜市住宅區6米巷道是否能營業
由官認定!

mark0826 wrote:
所以需要住戶同意啊....(恕刪)




都更是多數決,所以住戶真要小心翼翼注意自己房地是否被劃入,過程中也要注意建商有無灌入人頭戶來稀釋(因為一戶一票),其實結果上屢屢發生這種有少數被侵吞的事例,除了建商惡意詐騙或更新會有私心外,多有住戶不了解法令而一附是不關己的樣子,也不去管,到後來人家都分完了就沒輒了。

至於都更法有無違憲,那真的需要細細操作,挑他條文裡的毛病,因為前面所討論到的財產權、居住自由等等,都在憲法第23條下有限制的空間,所以以都更法限制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在都更法這套制度中大抵精神上並不會違憲,但在設計上仍有可能有細部有可能違憲,但那並不一定對該爭議案例的受害人有幫助就是了...
憲法的保障

有許多實質面都無法兼顧

舉例:開闢道路徵收私人土地...但這為的是公眾(理想上)

都更的不同點是得利的是公眾或私人無法區分
這世界目前的真理就是
誰的拳頭大,誰就是真理
一般市民會比財團跟政府的拳頭還大嗎?

k.k2001 wrote:
法的解釋權跟執行權都...法的解釋權跟執行權都在官方
是否抵觸由官認定!

就像是師大夜市住宅區6米巷道是否能營業
由官認定!



都更與都市計畫並不相同

師大夜市住宅區6米巷道是否能營業...都市計畫早有公告

市民不懂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違反規定...推給官方...有硬凹之嫌

舉例:

一個中東人...如果不知道在台灣不可以把通姦的婦女打死...而動用私刑打死人

他可以說"都是官在認定"???
k.k2001 wrote:
法的解釋權跟執行權都...(恕刪)
以這個都更例子看,
生存權,財產權都沒受影響...
所以你要憲法法官解釋甚麼??

有人說實際面積變小,也胡說,都更多數可以換到1:1.3~1.4

國家社會整體利益永遠高於個人利益...絕對強調個人利益的人應該搬出這個社會,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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