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為何沒先聲請釋憲,暫緩拆除??? 請教

變更的亞特 wrote: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表示之意見,已交由本處答覆如下:
有關本府執行士林文林苑代拆案,係依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先不看後文...



本"處" 可以替 本"府" 回答問題...

怎麼? 搞起一家親了是吧?

受教了...





變更的亞特 wrote:
以下是我寄信到台北市...(恕刪)
睜眼說瞎話

lelotw wrote:
我是看這則新聞講的,...(恕刪)


這個案子是「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段五小段178地號等5筆(羅斯福路市有眷舍及毗鄰)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被強拆那戶只有建築物所有權,沒有土地所有權,

而且有意願都更,只是價錢談不攏,

人也搬走很久了!
怎麼都沒人提到~
有市議員施壓叫台北市政府要趕快拆?


橘汁雞腿 wrote:
怎麼都沒人提到~有市...(恕刪)


,,,,,
這東西不需要提吧 議員根本不是關鍵
議員施壓 市政府就會乖乖聽話?
議員施壓的東西可多著,,,,,,,
重點還是在下達命令者,...
不過這事件 問題不在王家,,,而是在這法
連自有土地 都能不經持有人同意(這要有書面) 就能都更,,,而且還不是所謂的公共利益...
此例一開 後患無窮..
快點修法 比較實際! !

變更的亞特 wrote:
以下是我寄信到台北市...(恕刪)


錯了,是營建署說無違憲問題

並不是大法官說的,

也就是說營建署是逾權解釋



WonderDragon wrote:
而且拆違建後建商還可以因此得到容積獎勵


不知道建商有沒有把這些容積獎勵分給原住戶地主?
哈哈哈!都更眉角真的多,不懂的地主就被建商拐騙走囉.

我知道等下又會有人嚷嚷....你可以住戶自辦都更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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