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的亞特 wrote: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表示之意見,已交由本處答覆如下:有關本府執行士林文林苑代拆案,係依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先不看後文...本"處" 可以替 本"府" 回答問題...怎麼? 搞起一家親了是吧?受教了...
lelotw wrote:我是看這則新聞講的,...(恕刪) 這個案子是「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段五小段178地號等5筆(羅斯福路市有眷舍及毗鄰)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被強拆那戶只有建築物所有權,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有意願都更,只是價錢談不攏,人也搬走很久了!
橘汁雞腿 wrote:怎麼都沒人提到~有市...(恕刪) ,,,,,這東西不需要提吧 議員根本不是關鍵議員施壓 市政府就會乖乖聽話?議員施壓的東西可多著,,,,,,,重點還是在下達命令者,...不過這事件 問題不在王家,,,而是在這法連自有土地 都能不經持有人同意(這要有書面) 就能都更,,,而且還不是所謂的公共利益...此例一開 後患無窮..快點修法 比較實際! !
WonderDragon wrote:而且拆違建後建商還可以因此得到容積獎勵 不知道建商有沒有把這些容積獎勵分給原住戶地主?哈哈哈!都更眉角真的多,不懂的地主就被建商拐騙走囉.我知道等下又會有人嚷嚷....你可以住戶自辦都更啊,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