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為何沒先聲請釋憲,暫緩拆除??? 請教

我看新聞說聲請釋憲可延緩拆除動作,會等法官解釋釐清後,再看下一步怎麼作為。
想請教王家一案,當時3月20幾日就有聽說王家要聲請釋憲,
為何後來不了了之? 而只是集合群眾在家抗議,後來還是被拆了..



另新聞有報,當時北市府都更處有提釋憲,但法官認為無充分理由而駁回,
想證實一下這條新聞是否屬實??



釋憲的提出人可以是人民、市府、法官、或由1/3立委連署提出
我想還原3/29之前,王家到底有沒有提釋憲來延緩??



是他們自己沒去提出? 還是不備資格提出?? 或另外其他原因??
為何「釋憲暫緩」這件事沒有在此案發生? 當時是什麼情形?
以上請教持續關注的大大們!
文章關鍵字
dtslim wrote:
我看新聞說聲請釋憲可...(恕刪)


都更條例實施這麼多年, 也強拆過那麼多釘子戶了 ..
真有違憲也不必等王家這起案例再來申請釋憲~

其實從很久以前就有職業釘子戶(就是那種聽到有都更風聲就趕快買進其中一兩戶
等著向建商及其他住戶獅子大開口的 ...)的問題, 都更條例後來之所以一直修正就
是要對付這種人 ..


那麼.. 那些職業釘子戶會買便宜違建讓人拆來砸自己腳嗎 ? 他們真的沒有法律常識
嗎 ? 我看大家最好不要小看這些年收入動輒破億的族群 ..

所以說, 都更條例讓這些人大大減少賺取暴利機會, 真是殘念呀 ~~

dtslim wrote:
我看新聞說聲請釋憲可...(恕刪)


因為拆遷補助費已經入帳了

piwu0531 wrote:
都更條例實施這麼多年, 也強拆過那麼多釘子戶了 .. (恕刪)


沒有喔!以前拆過的,基本上都是違建,爭議不大,王家是第一棟合法產權被拆的 ...


dtslim wrote:
我看新聞說聲請釋憲可...(恕刪)


古有明訓「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把原先是自家的事務,無限上綱成全民的事件

操弄「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的文宣進行洗腦

以達成自己可以跟建商及市政府談判籌碼

lelotw wrote:
沒有喔!以前拆過的,...(恕刪)


以前拆過的都是違建,

而且拆違建後建商還可以因此得到容積獎勵!
這不是第一個強拆合法違物的例子,是第一個合法違物裏面有人強制請人出去
以下是我寄信到台北市長信箱的回覆,請詳閱其中已經由大法官釋憲: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

但我好奇什麼叫公共利益?
--------------------------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表示之意見,已交由本處答覆如下:
有關本府執行士林文林苑代拆案,係依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而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拆遷作業,另訂有更嚴謹之補充規定,故受理過程中,主動邀集實施者與住戶召開5次協調會,惟仍未獲共識,本府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課予義務進行代為拆遷作業。至有關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另聲請暫緩執行,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足證本府執行之合法性。另住戶於新建期間之安置與更新後分回權利價值、房地選配結果及皆載明於核定之計畫書中,其權利均已保障,且執行拆遷作業時住戶仍未搬遷之物品已由實施者依法選定適當處所妥與保管。
「都市更新條例」係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發布施行,辦理都市更新由實施者徵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達法定同意比例並檢具申請書件後,即可向本府申請審議。本府依法受理後辦理公開展覽計畫書圖並召開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作為審議之參考。經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如欲變更設計內容,須由實施者依照上述規定取得法定同意比例辦理,並重行審議程序。
至就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內政部營建署前於98年5月21日函釋說明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有關都市更新法令機制不周全處,本處將於近期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法令修正方向,並持續建請內政部辦理修法,以期提升市民居住環境品質及居住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針對中央之都市更新法令尚有其他建議,歡迎逕向內政部提出,倘您針對本市所訂定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尚有建議亦歡迎來信指教。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 林崇傑 敬上

dirtypoint wrote:
這不是第一個強拆合法...(恕刪)


我是看這則新聞講的,中國時報也有報,但原始新聞找不到了

"據了解,北市府曾在2010年引用都更條例規定,強制拆除文山區1戶釘子戶,由於該建物中部分是違建,拆遷過程並未出現衝突。而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中拒搬的2戶,產權完全合法,若北市確定強制拆除,將成為首宗政府強拆合法產權釘子戶的案例,對都更進度具有指標意義。"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4a5b43c1-17e3-4a8c-83ed-9f2ac0e81433#ixzz1rMqUTerO


王家沒有積極的去參與表態?!
讓我想起了那些恐龍法官!!!
按照法條...4歲6歲小女童未積極表態反對性侵...
也沒有強烈拒絕兇手性侵...

所以兇手不算犯法...滿意了吧???


無限上綱...選舉過了吧...還搞這套???
這明明就是跟討論整個政策跟制度的東西,跟旁人無關?
怎麼會有人只想討論單獨王家呢?

你出門被酒駕撞死
我要不要說是你家衰尾的事?
不要討論修法加重酒駕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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