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新聞說聲請釋憲可延緩拆除動作,會等法官解釋釐清後,再看下一步怎麼作為。
想請教王家一案,當時3月20幾日就有聽說王家要聲請釋憲,
為何後來不了了之? 而只是集合群眾在家抗議,後來還是被拆了..
另新聞有報,當時北市府都更處有提釋憲,但法官認為無充分理由而駁回,
想證實一下這條新聞是否屬實??
釋憲的提出人可以是人民、市府、法官、或由1/3立委連署提出
我想還原3/29之前,王家到底有沒有提釋憲來延緩??
是他們自己沒去提出? 還是不備資格提出?? 或另外其他原因??
為何「釋憲暫緩」這件事沒有在此案發生? 當時是什麼情形?
以上請教持續關注的大大們!

但我好奇什麼叫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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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表示之意見,已交由本處答覆如下:
有關本府執行士林文林苑代拆案,係依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而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拆遷作業,另訂有更嚴謹之補充規定,故受理過程中,主動邀集實施者與住戶召開5次協調會,惟仍未獲共識,本府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課予義務進行代為拆遷作業。至有關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另聲請暫緩執行,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足證本府執行之合法性。另住戶於新建期間之安置與更新後分回權利價值、房地選配結果及皆載明於核定之計畫書中,其權利均已保障,且執行拆遷作業時住戶仍未搬遷之物品已由實施者依法選定適當處所妥與保管。
「都市更新條例」係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發布施行,辦理都市更新由實施者徵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達法定同意比例並檢具申請書件後,即可向本府申請審議。本府依法受理後辦理公開展覽計畫書圖並召開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作為審議之參考。經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如欲變更設計內容,須由實施者依照上述規定取得法定同意比例辦理,並重行審議程序。
至就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內政部營建署前於98年5月21日函釋說明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有關都市更新法令機制不周全處,本處將於近期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法令修正方向,並持續建請內政部辦理修法,以期提升市民居住環境品質及居住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針對中央之都市更新法令尚有其他建議,歡迎逕向內政部提出,倘您針對本市所訂定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尚有建議亦歡迎來信指教。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 林崇傑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