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我猜國稅局要調查的是這一塊(?)
預售屋移轉即權利移轉,將依以支付之工程款視同現金贈與核算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將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納稅人有買賣預售屋或鉅額房屋有獲利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請自動補申報繳稅,加計利息免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買賣預售屋,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故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買賣預售屋係屬出售「權利」,售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核課。
至於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而取得之所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將核實計算所得額核課"
感謝大家的解答,小弟大概知道了,但
1.小弟當初幫妹妹繳35萬頭期款,應該會被認定贈與,但尚在免稅額範圍內
2.之後妹妹移轉給小弟,因我提不出買賣合約,也無資金流入妹妹帳戶的證明,這樣妹妹是否也會被課贈與稅?
3.按贈與稅法第5條第六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我如果提供匯款給建商及銀行貸款證明,證明所有資金都是我支付的,妹妹是否就可以不需要被課贈與稅?
4.預售屋移轉即權利移轉,將依以支付之工程款視同現金贈與核算贈與稅,那是否說,就算妹妹要被課贈與稅,也只以支付之工程款35萬元核算贈與稅,也尚在免稅額範圍內,所以妹妹應該可以不用被課稅?

稅的問題好複雜,煩請各位能夠提供意見,謝謝
比較好奇的是買妹妹的名字在換約給你!

為何不一開始就直接買你的名字?!

總之被國稅局查到資金流向後...請你去解釋一下!

解釋的能讓國稅局覺得合理就沒事

不行就補稅!

而你所說的妹妹並沒有獲利?! 這個就很難認定了!

========================================

最近常常聽到"人頭"被查稅

沒錯! 是人頭唷! 如果認為國稅局查稅是假的可以試試看

很多人認為被查沒差 甚至認為資金流向""做的""好就沒事

做假合約 甚至裝無辜不知情的到了國稅局就知道了

查稅萬稅!!!

chihochi wrote:
小弟之前用妹妹的名子...(恕刪)


當初為什麼 不用自己名義買呢?

yungjia wrote:
比較好奇的是買妹妹的...(恕刪)

我的想法是縱使你提的出你當初會給建商的繳款證明等.我想要查的部分應該是你"為啥"要用你妹妹名字買.
有可能國稅局認定你有投資客的"嫌疑"吧.
反正被查了你也只能照實提出證據及說明了.國稅局不採納的話就只能乖乖補稅

chihochi wrote:
小弟之前用妹妹的名子買一間預售屋,並支付頭款35萬元,3個月後(尚未完工)辦理換約至小弟名下,期後並由小弟支付後續尾款及貸款事宜。現小弟妹妹接獲國稅局函,要他補當初將預售屋權利移轉給小弟的買賣合約及收款證明,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小弟的妹妹於本案無任何獲利,也無買賣合約,款項皆由小弟匯款給建商,請問小弟的妹妹會被課稅嗎?煩請知道的朋友幫忙回應一下好嗎?好無助................


幫樓主備份一下

用人頭買房,還想上來取暖?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chihochi wrote:
感謝大家的解答,小弟...(恕刪)


其實單純化,只有你小妹過戶前支付的實際金額應該就是贈與稅 的目標基礎金額,你只要證明這段是你這邊支付的,就可以先扣除吧,剩下的才是扣稅的基礎,所以應該只是提供那段時間的付款證明給國稅局就可以吧,打電話或去一趟看要提供什麼文件,國稅局服務很好的。
barry89 wrote:
當初為什麼 不用自己名義買呢?...(恕刪)



我想國稅局的查稅人員也很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在台灣

脫產跟用人頭買房應該早就是全民運動了吧?


我想國稅局已經看多了
瞬幻夢影 http://blog.yam.com/hahasue
親人是人頭的第1首選.

HaHaSue wrote:
我想國稅局的查稅人員...(恕刪)
忍忍忍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