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我猜國稅局要調查的是這一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將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納稅人有買賣預售屋或鉅額房屋有獲利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請自動補申報繳稅,加計利息免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買賣預售屋,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故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買賣預售屋係屬出售「權利」,售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核課。
至於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而取得之所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將核實計算所得額核課"
1.小弟當初幫妹妹繳35萬頭期款,應該會被認定贈與,但尚在免稅額範圍內
2.之後妹妹移轉給小弟,因我提不出買賣合約,也無資金流入妹妹帳戶的證明,這樣妹妹是否也會被課贈與稅?
3.按贈與稅法第5條第六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我如果提供匯款給建商及銀行貸款證明,證明所有資金都是我支付的,妹妹是否就可以不需要被課贈與稅?
4.預售屋移轉即權利移轉,將依以支付之工程款視同現金贈與核算贈與稅,那是否說,就算妹妹要被課贈與稅,也只以支付之工程款35萬元核算贈與稅,也尚在免稅額範圍內,所以妹妹應該可以不用被課稅?
稅的問題好複雜,煩請各位能夠提供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