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新的屋主可以把原本約定共用的廁所拆掉嗎?

我覺得有一個部份要先釐清
到底廁所原本就是大樓公設(調整棟大樓的公設平面圖出來就知道)
如果是的話,每一戶都有持份,就必須留下來

但要是像樓主問題裡面說的約定共用的話
應該是專有部分約定共用,就是說廁所原本是他的專有部分(就像室內跟陽台只有屋主能用)
可是有一任屋主不知道什麼原因(自願或有條件)把專有部分的廁所約定給大家共用
如果是管委會自己把廁所認定是約定共用部分的話,其實是無效的
因為必須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同意才行

但你說原屋主跟新屋主都不同意把專有部分的廁所拿出來給住戶共用
那是哪一任屋主同意的??如果原屋主跟新屋主買房子的時候沒有被告知
或是買的時候沒有因為這個情況而賣比較便宜
譬如原本應該賣3000萬,因為廁所被約定共用所以賣2800萬
這樣的話原屋主跟新屋主就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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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幾個詞句跟大家報告一下

專有部份:例如室內或陽台只有屋主能使用,就是謄本上權利範圍寫全部的地方

共有部份:公設,謄本上權利範圍寫幾分之幾的地方(樓電梯,屋凸,停車空間,大廳等)
而公設本來就是共用部分,不需要特別規定,你也可以去看看房子的所有公設平面圖
有時候大小公有分別的公設建號

共有部分約定專用:就像車位是共有部份,有些舊房子只有寫持份,沒有寫誰停幾號車位
但共有人之間約定甲用23號車位,則23號車位則為甲的約定專用部分

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甲的室內約定給住戶做圖書館使用,就叫專有部分約定共用(比較少發生)
謝謝得分後衛,解釋的很清楚。

新的屋主的律師提到廁所的部份就是專用被設定為約定共有。

據我的瞭解是當初建設公司在蓋好賣給前屋主時,就把那廁所設定為約定共有。原本都是辦公用途所以沒有任何爭議。

但是最近原屋主要把這兩層賣掉,新屋主說原屋主沒有告知,所以他們本來要毀約不買。但是他們契約已簽,原屋主要求他們履約。所以他們轉而向管委會要求大家同意解除約定共有。並且說原屋主並沒有同意約定共有。區全會開會決定不願解除,他們救聲言要告到法院

所以理論上這廁所本來就屬於新屋主是嗎? 那管委會也沒權利要求他們回饋到兩百萬了,頂多回饋過去十多年幫忙管理維修跟清潔的費用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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