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這棟大樓是住辦合一,原本的設計從一樓到四樓是辦公大樓,五樓以上是住家。
最近三四樓被同一個人買下來要當作住家。原本三,四樓是辦公用所以有兩個公廁。但是新的屋主堅持產權屬於他們的,雖然是約定共用,但是原屋主並沒有同意共用,所以他們要把公廁拆掉。原先說要付管委會四十萬作為補償。
上次開管委會大家決議不接受任何金額的補償,不希望他們把廁所拆掉。
剛剛聽說新的屋主不顧大家決議,堅持星期一就要把廁所拆掉
管委會委員們就自己決議要大家簽同意書,再去跟新的屋主談,要他們付兩百萬補償。
不曉得有沒有懂這類法律的大大們可以解答一下,新的屋主有權力這樣作嗎?當初有看到他們調出來的權狀,廁所,電梯,樓梯全部都是約定共用的部份。
他們星期一就要拆掉了,我們可以怎麼做要求他們遵守管委會的決議嗎?
管委會通過是不夠的 要區大也通過才可以 (麻煩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這裡有侵占的問題 如果管委會要告
新的屋主也輸了(機會很高)
如果要公事公辦 要大幹一場的話
先阻止公然施工 就在這位新屋主拆公廁時
錄影錄音存證 然後告上法院 只能這樣
有一件事要提醒
2百萬的金額回饋是區大說了才算 而非管委會去開條件
除非管委會被區大授權用2百萬去談
約定共用--公共空間就是各戶分攤的公設部分
這個廁所的所有權是大家各住戶的 跟樓梯/電梯/公設一樣
但因為不影響安全或其他住戶的權益而可以供約定專用使用
這跟很多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有些剩餘空地或儲藏空間
管委會畫停車格收費或租給社區住戶作為倉庫一樣
這些剩餘空地也是公設(約定共用)的一部分
也可以有償或無償提供住戶使用(需經過區大的同意與授權)
某樓大大引建商產權之空間無償提供住戶使用
但"建商產權部分"被法拍而新所有權人不遵守原先協議
法院判新所有權人勝訴--這個案例與樓主之問題不同
建商產權空間其實是建商的約定專用部分(非所有住戶之共同產權)
只是建商自願提供給各住戶來使用(當年的合約也是建商跟住戶簽的)
建商無法履行義務了 當然住戶也沒轍
基本上若權狀之登載之專用部分已經確認不歸屬於樓主3-4樓之新屋主
廁所為公共空間(公設有分攤)所以也是所有住戶產權的一部分
因為是公共空間 所以屬管委會代管 若遭住戶占用
當然管委會要去索討並排除住戶私自占用
管委會的代表性問題
在這個案例裡 我認為管委會沒有權利去談所謂的回饋(若沒有區大的授權)
樓主社區的管理委員也似乎搞不清楚狀況(若這兩位委員確定可以擺平所有住戶除外)
一般這類的狀況要"談"是可以 管委會是可以跟該住戶談到一個條件並在區大提案
但是這個條件必須要在區大通過才算數 另外住戶亦需要跟管委會簽下分管協議
把各自(管委會與該住戶)的權利義務搞清楚才算是完全沒有問題
例如:管理費的收取(坪數增加也要增加費用) 維護的責任(專用者的責任)
不得做為非法用途 不可妨礙社區安全等等
要不然這個原來是廁所的部分萬一以後漏水是誰的責任? 萬一阻礙逃生是誰的責任?
我想區大沒過/分管協議也沒簽就硬幹了 我只能說這位住戶很大膽也很牛
是黑道的? 還是開律師事務所? 哪天訴訟不停要花錢與時間
若告輸了 若社區住戶不罷休 要搞到拆除才甘願嗎?
所以他們這次打算要納入自家範圍時曾經提過要給付四十萬的回饋,算是過去十幾年的管理維修跟清潔費用。
新屋主的律師宣稱那兩層的廁所是“專用空間”而成為約定共有,這就是我不了解的地方勒。這樣算是新屋主的“專用空間”?還是小公?大公?我看到他們調出來的圖,廁所緊鄰電梯,跟電梯,樓梯一樣都是”約定共有“
這位住戶我不知道來頭大不大,只知道是中國人
當初開區全會時,就一直揚言如果我們不同意,他們要告上法院。其實我寧可他們告上法院,至少釐清這地方的歸屬。
我覺得非常不對的地方是他們不理會我們的決議,硬要蠻幹。而管委會委員們就自己決定打算順勢要提高回饋金。如果這兩件事情都成立的話,那我何必再遵守管委會的任何決議?我也可以自己加蓋陽台,鐵窗,愛幹嘛就幹嘛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