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新的屋主可以把原本約定共用的廁所拆掉嗎?

我住的這棟大樓是住辦合一,原本的設計從一樓到四樓是辦公大樓,五樓以上是住家。

最近三四樓被同一個人買下來要當作住家。原本三,四樓是辦公用所以有兩個公廁。但是新的屋主堅持產權屬於他們的,雖然是約定共用,但是原屋主並沒有同意共用,所以他們要把公廁拆掉。原先說要付管委會四十萬作為補償。

上次開管委會大家決議不接受任何金額的補償,不希望他們把廁所拆掉。

剛剛聽說新的屋主不顧大家決議,堅持星期一就要把廁所拆掉
管委會委員們就自己決議要大家簽同意書,再去跟新的屋主談,要他們付兩百萬補償。

不曉得有沒有懂這類法律的大大們可以解答一下,新的屋主有權力這樣作嗎?當初有看到他們調出來的權狀,廁所,電梯,樓梯全部都是約定共用的部份。

他們星期一就要拆掉了,我們可以怎麼做要求他們遵守管委會的決議嗎?
文章關鍵字
不太懂一件事,五樓六樓或二樓的會跑到三四樓的公廁上廁所嗎??
不然為什麼要反對??

分管協議原則上是規範繼受人,所以新的屋主應該要接受
不過管委會也可以先去調平面圖,看公廁到底原來就是公設或真的是三四樓的專有部份
但賠償兩百萬太狠了吧,一間廁所了不起三坪
六坪自己產權內的範圍居然一坪要用三十幾萬買回使用權,太過分了
況且其他樓層都沒有自己的廁所嗎??
幹麻一定要跑到別人的樓層上廁所??
好大膽阿 約定公用之空間要拆除或變成專用
管委會通過是不夠的 要區大也通過才可以 (麻煩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這裡有侵占的問題 如果管委會要告
新的屋主也輸了(機會很高)

如果要公事公辦 要大幹一場的話
先阻止公然施工 就在這位新屋主拆公廁時
錄影錄音存證 然後告上法院 只能這樣

有一件事要提醒
2百萬的金額回饋是區大說了才算 而非管委會去開條件
除非管委會被區大授權用2百萬去談
我倒認為這種很難贏
我家這邊就是一樓公共空間是建設公司的產權
無償提供給社區使用
結果建設公司倒了產權法拍
新地主想要一樓用成店面
法院判我們跟前任屋主(建設公司)有合約在
跟新的地主沒有
判我們敗訴
我對法律不懂
只是給你參考
沒有人會跑去三,四樓上廁所,所以我們覺得要拆掉廁所沒道理。

我看到的是廁所跟電梯,樓梯都畫在約定共用的範圍。只是屋主堅持那是專用約定共用的部份,可是原屋主沒有同意這個設定。當初大家決議反對是因為此例一開,大家都可以把自家門前的範圍圍起來了。
我也很想蓋花台阿~可是這棟大樓規定我們不能更改外觀....

其實兩層的廁所一共四間,所以算是十二坪嗎?在大安區一坪十幾萬不算高的....
管委會是打算這筆錢要回饋社區,這點沒問題。

不過我不同意是因為我們上次開會的決議,新屋主可以蠻幹不理會。管委會照道理該再召開一次管委會討論該怎麼處理,而不是自己兩個人決定了,就要大家簽名同意他們去跟新的屋主談。

照說新的屋主要這樣蠻橫,他才不會理會管委會要求更高的價碼的
瞭解....

所以我們很可能不能要求他不能拆掉廁所嗎?

too bad........
這裡面有幾個問題 各樓或許沒有切中問題

約定共用--公共空間就是各戶分攤的公設部分

這個廁所的所有權是大家各住戶的 跟樓梯/電梯/公設一樣
但因為不影響安全或其他住戶的權益而可以供約定專用使用
這跟很多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有些剩餘空地或儲藏空間
管委會畫停車格收費或租給社區住戶作為倉庫一樣
這些剩餘空地也是公設(約定共用)的一部分
也可以有償或無償提供住戶使用(需經過區大的同意與授權)

某樓大大引建商產權之空間無償提供住戶使用
但"建商產權部分"被法拍而新所有權人不遵守原先協議
法院判新所有權人勝訴--這個案例與樓主之問題不同
建商產權空間其實是建商的約定專用部分(非所有住戶之共同產權)
只是建商自願提供給各住戶來使用(當年的合約也是建商跟住戶簽的)
建商無法履行義務了 當然住戶也沒轍

基本上若權狀之登載之專用部分已經確認不歸屬於樓主3-4樓之新屋主
廁所為公共空間(公設有分攤)所以也是所有住戶產權的一部分
因為是公共空間 所以屬管委會代管 若遭住戶占用
當然管委會要去索討並排除住戶私自占用

管委會的代表性問題
在這個案例裡 我認為管委會沒有權利去談所謂的回饋(若沒有區大的授權)
樓主社區的管理委員也似乎搞不清楚狀況(若這兩位委員確定可以擺平所有住戶除外)
一般這類的狀況要"談"是可以 管委會是可以跟該住戶談到一個條件並在區大提案
但是這個條件必須要在區大通過才算數 另外住戶亦需要跟管委會簽下分管協議
把各自(管委會與該住戶)的權利義務搞清楚才算是完全沒有問題
例如:管理費的收取(坪數增加也要增加費用) 維護的責任(專用者的責任)
不得做為非法用途 不可妨礙社區安全等等
要不然這個原來是廁所的部分萬一以後漏水是誰的責任? 萬一阻礙逃生是誰的責任?

我想區大沒過/分管協議也沒簽就硬幹了 我只能說這位住戶很大膽也很牛
是黑道的? 還是開律師事務所? 哪天訴訟不停要花錢與時間
若告輸了 若社區住戶不罷休 要搞到拆除才甘願嗎?
不是很懂,但搜了一下 ..

"「小公」係指每一層樓的樓梯間、電梯間、通道、走道等,同一樓層住戶可以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

這間廁所是不是小公?是小公的話,其它樓層住戶恐怕插不上嘴。


三四樓在過去的十幾年間因為屬於辦公用途,那兩層的廁所都是管委會在管理維修跟清潔。

所以他們這次打算要納入自家範圍時曾經提過要給付四十萬的回饋,算是過去十幾年的管理維修跟清潔費用。

新屋主的律師宣稱那兩層的廁所是“專用空間”而成為約定共有,這就是我不了解的地方勒。這樣算是新屋主的“專用空間”?還是小公?大公?我看到他們調出來的圖,廁所緊鄰電梯,跟電梯,樓梯一樣都是”約定共有“

這位住戶我不知道來頭大不大,只知道是中國人

當初開區全會時,就一直揚言如果我們不同意,他們要告上法院。其實我寧可他們告上法院,至少釐清這地方的歸屬。

我覺得非常不對的地方是他們不理會我們的決議,硬要蠻幹。而管委會委員們就自己決定打算順勢要提高回饋金。如果這兩件事情都成立的話,那我何必再遵守管委會的任何決議?我也可以自己加蓋陽台,鐵窗,愛幹嘛就幹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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