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分遭建商綁住地上使用權

我給樓主一個建議:
在對方還沒發動土地法34-1處分土地,也就是要賣掉整塊土地給建商,於地政機關尚未完成登記前,
找律師向法院聲請對此塊土地假處分!!越快越好~
一旦假處分後,法院會馬上囑託地政機關限制此標的移轉~~這是一招!!
前提須要提供擔保金及執行費用,這筆費用取決你標的價值多寡!!所以錢要準備好!!
放心~擬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對方不會知道的~
土地一經限制登記是無法移轉過戶的!且對方提存至法院提存所的價金也因此卡住!無法領回!!
way1189 wrote:
我給樓主一個建議:在...(恕刪)

借樓請教一下way1189兄....
我們家也有類似的問題,我舅舅有一塊地也是算公同共有(早年繼承,未作分割),但管理權在我舅舅手上
(也是早年大家族協議分配,有當年的協議書,但當事人都已過世)

近來有外人對此地有計劃性的收購持分.我舅舅的持份約不足三份之一另外三份之一在另一人手上
其餘三分之一強散落於約十多人手上,此外人主要是收零散持份.

以您樓上所說,"公同共有,要處分他的潛在應有部分需要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
因此人多於私下請代書遊說和收購,並未經過其他人同意.那我們是否可以以您上
面所說,向法院提請交易無效之訴訟?
我們有什麼辦法進行反制?讓對方就算手上擁有持分,也無法進行土地和權利處份?

看來此外人也是想以土地法34-1來吞下這塊地....因為親戚己有另一塊地被以此法
被外人吃掉...前一陣子和一些長輩在聊,也搞不清楚對方手法.幸好有看到此討論串
相關疑問還請大大釋疑!
公同共有的土地是算人頭的。
人頭多的要賣就可以賣,不過要給人頭少的有優先購買權。

沒有賤賣的問題。

道理很簡單,不讓少數人支配土地處理權。

搞不懂公同共有的土地,別人要賣你卻不賣的道理。
沒記錯的話公同共有可以主張優先權利
就是他們要賣,你們有優先購買權
趕快去找律師
他們還蠻厲害的
先用地上權綁住你們
再逼宮
律師一定比我們這種半吊子厲害
別再等了~

像發文的這種情形

說起來

是屬於釘子戶的一種嗎?
您先去找地政事務所的登記課課長
請他釋疑!

我記得有解釋令,依土地法34-1取得地上權並不能再用34-1取得所有權

但是這項法規操作極其複雜,最後都要通過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資深代書每每要跟其過招的~

帶足文書請請教吧!

但是持分少就是少阿!失勢!

ps:地上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4)這個是優於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這部分若依34-1取得者,是不能再依此購買所有權的!

還是建議去找課長!!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chang578 wrote:
像發文的這種情形

說起來

是屬於釘子戶的一種嗎?


在民主法制的國家裏, 請問"釘子戶"這個名稱的字義源自何處?
原來在民主國家裡
不願意跟著別人一起賣自己的土地就是釘子戶啊
那當賤商的打手不知道叫做什麼?
地主:可惡 那就便宜賣給黑道!
=====
黑: 好 成交. 對了 對方是誰
地主: XX建商
黑: 喔! 那是我麻吉耶~
地主: X


另外民主國家跟釘子戶是兩回事吧
發生在你身上 就算你不是 建商也會覺得你是
伏特迦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家與另...(恕刪)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八二六六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處分已設定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優先購買
【內容】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專家學者及省市政府地政處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一款規定: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售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此係為平衡共有土地共有人間之權益所為之規定。本案共有土地之地上權係由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為之設定,現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再出售共有土地予地上權人。鑒於前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地上權設定時,少數他共有人並未有優先設定之權利,對他共有人權益之均衡,顯有立法上之缺失,且探究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共有土地之合理利用,並非以損害少數共有人權益為目的,其為兼顧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乃設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又本案如由共有人優先購買取得全部所有權,該地上權人已取得之地上權仍存在於該土地上,尚不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同而受影響。復基於本案土地前後辦理地上權設定及出售均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所為之設定及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優先探究其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故本案共有土地雖已設定地上權,於部分共有人依上開規定再行出售其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如有爭執,再循司法途徑解決。」本案請依上開會商結論辦理。
〈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已修正為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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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公同共有適不適用...你可再去請教一下律師...
就算有用...還是會被設定地上權...
地上權金額部分可能就要上法院去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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