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個夫妻間房子所屬的問題

ajaxlo wrote:
這個房子登記在我太太的名下
但岳母覺得這房子還需要經過"公證"的手續以保證這房子是完全屬於我太太的
我無權去過問這間房子,另外如果我在外面被人追債,銀行也不會查扣我太太的房子

尊夫人對於這件事知道嗎?

如果是我娘,我會回娘家跟娘親說清楚
老人家不熟悉法律的變動,最好是由親生子女回去解釋.
還是有啥高風險的投資較,所以讓家人擔心這方面的問題?

我是覺得夫妻如果把金錢算得太清楚,那也是很悲哀的~
我覺得這樣不太合理....可以證記在老婆名下,但如果是我還是會立一個約,如果離婚房子的錢還是要分清楚,不然到時2頭空,沒房子又負債。

雖然說只是怕外頭討債啦...但還是留一個保障@@
樓主還真是新好男人

最近鄰居發生一件事,老婆偷人 房子也登記在老婆名下

還把他的兩百萬偷領走......

小孩兩個都上國中 丟給他自己照顧......

由此看來 結婚生小孩 會不會離婚 也是不能預料的啦!

樓主自己想清楚吧 !
若沒記錯;民法當初有"公證"這條規定
但!已刪除 (把丟掉的書在撈回來翻一遍,已找不到)

依土地法規定:
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其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依民法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依民法夫妻共同財產制:
如無特別書面約定都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其內容大致分為婚前,婚後
婚前:各自所有
婚後:共有(包含理財利息...)
除非法律或另外有約定;不然兩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事情分擔(包括債務)


總結: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除非;您太太體諒你為家的經濟而提供該不動產
做債權擔保並有設定抵押權之存在.

否則您或(追債)第三人無權處分該不動產.最多查封你名下之動產/不動產.


不動產公證用途:
1.多數作為房屋租賃用;買賣不破租賃,其租賃的條件及規定其中有需經公證這一條規定
2.其他
樓主真是大好人
不然就是老婆是大好人
這個年代任何事都說不定
還是算清楚點好
當然
有能力就另當別論
像我們這種死老百姓
一輩子才可能賺一棟房
還要放在別人名下
跟簽本票沒2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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