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axlo wrote:這個房子登記在我太太的名下但岳母覺得這房子還需要經過"公證"的手續以保證這房子是完全屬於我太太的我無權去過問這間房子,另外如果我在外面被人追債,銀行也不會查扣我太太的房子 尊夫人對於這件事知道嗎?如果是我娘,我會回娘家跟娘親說清楚老人家不熟悉法律的變動,最好是由親生子女回去解釋.還是有啥高風險的投資較,所以讓家人擔心這方面的問題?我是覺得夫妻如果把金錢算得太清楚,那也是很悲哀的~
樓主還真是新好男人最近鄰居發生一件事,老婆偷人 房子也登記在老婆名下還把他的兩百萬偷領走......小孩兩個都上國中 丟給他自己照顧......由此看來 結婚生小孩 會不會離婚 也是不能預料的啦!樓主自己想清楚吧 !
若沒記錯;民法當初有"公證"這條規定但!已刪除 (把丟掉的書在撈回來翻一遍,已找不到)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其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依民法夫妻共同財產制:如無特別書面約定都以法定財產制為主其內容大致分為婚前,婚後婚前:各自所有婚後:共有(包含理財利息...)除非法律或另外有約定;不然兩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事情分擔(包括債務)總結: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除非;您太太體諒你為家的經濟而提供該不動產做債權擔保並有設定抵押權之存在.否則您或(追債)第三人無權處分該不動產.最多查封你名下之動產/不動產.不動產公證用途:1.多數作為房屋租賃用;買賣不破租賃,其租賃的條件及規定其中有需經公證這一條規定2.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