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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繼承, 2011年賣出, 超過五年, 應不算短期交易的投資客. 至少, 政府以2年為奢侈稅的界線.
2. "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40萬元". 所以當年個人所得稅率應進入20%.
3. 所以繼承/贈與 的土地房屋利得稅 在這個例子為 20%.
4. 假如在台北市, 2006 到 2011, 漲幅應在一倍以上. 所以如以30坪的房子, 2006年時價900萬, 在2011年賣出, 可能賣價超過1800萬. 財產交易所得900萬. 所以當年所得稅率應進入45%.
5. 所以繼承/贈與 的土地房屋利得稅 導致當年個人所得稅率在可能45%.
好像奢侈稅率是15%. 所以假如以上計算沒錯的話, 繼承/贈與才是國稅局打擊的對象.
而且房地產價越高(長時期通貨膨脹 + 人為炒做), 繼承/贈與收到的稅越多. 所以對國稅局有利的是, 房價越高越好.
不知以上有哪點是錯的. 因為違反本來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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