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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已於102年1月17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修正條文自102年7月1日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避免停車位使用及買賣爭議,經參考國外停車位尺寸及國內各型小汽車長度,兼顧使用停車位之便利性及公設面積之合理性,於102年1月17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61條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因對建築規劃設計影響程度較大,為利進行中開發案或都市更新案得以順利進行或因應調整,修正條文訂102年7月1日施行。
現行停車位使用爭議,主要在小車位寬度不足,故修正條文在有關停車位寬度部分,維持原規定之2.5公尺,其得寬減之尺寸由25公分降為20公分,且得寬減之車位數比例由1/4降至1/5,並規定鄰牆壁之車位不得為小車位,且小車位不得連續設置,如此可改善停放於小車位開啟車門空間窘迫之情況。至因考量國內外停車位實際需求,且國內小汽車車輛長度鮮少超過5公尺,停車位長度部分,除平行於車道之停車位長度仍維持6公尺外,停車位長度則由6公尺修正為5.5公尺,且停車位長度不得再寬減;另配合停車位長度之修正,將停車位前方供車輛進出車位之空間深度,由5.5公尺加大至6公尺,方便車輛進出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