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在第一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六)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二組:多戶住宅。
(二)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三)第五組:教育設施之小學。
(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
站)。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alfjack wrote: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私人產權部分只要沒有違法,管委會(規約)是無法限制的!(記得所開的店要合乎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