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買了個店面,想租人賺點租金,當初大樓管理部經理秀出的規章為做吃的可以,但不得開明火,後來來個咖啡廳想承租,但管理部經理說後來找到另一份大樓剛成立的店面規章,做吃的都不行!! 而第一份成立規章權利是最大的? 這規則合理嗎?我該默默承受吃暗虧嗎?懇求大家的意見,我不是投資客,請不要砲我!
你要去確認那份「規章」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若沒有(單只有社區委員的「月例會」開會通過)就違法!就算有經過【區權會】(簡稱)通過,只要你能找到「母法」就能推翻該決議~在法律的邏輯上只要「牴觸母法」一律無效,打個比方如「勞基法」,公司對於員工的規章若牴觸勞基法也是無效的,不是老闆想怎樣就能怎樣!一般來說不太可能會有社區有辦法訂出這麼嚴苛的規定,了不起是【不能開瓦斯行】而已,連【咖啡廳】都不能開那就太扯了,建議你去請社區出示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證明,如果沒有那就盡管租給人用吧,就算他們事後想補開大會也沒那麼容易,畢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那麼好開的~
白頭貓 wrote:你要去確認那份「規章...(恕刪) 看你寫我才發現我被將了一軍,本來我有請社區經理及主委幫我在區權會提案是否可開用瓦斯烘焙咖啡豆的咖啡廳,沒想到開出來的結果是全數不同意,而且連原本可以咖啡廳也不行,因為後來找出最原本的寫說做吃的不行。可是這與我買房時得到的資訊不同,我難道就吃悶虧嗎?
一、基本上委員會無法決定你的店面能不能開什麼店面能不能開是受 都建、消防、建管、衛生 所管理ex: 消防不過、建照不過...所以管委會不能決議你不能開咖啡廳也不能決定你不能開明火,除非所有人都不開明火但是你開店,會產生的 廢氣、廢水、垃圾、噪音、停車問題會造成住戶問題時這才是問題至於規約能不能規定不能做吃的,我想是不能,規約不能規定你不能做什麼用途是其它法令導致你不能這樣做,所以規約才有效。ex:以前我們住宅大樓就有開補習班,導致下班時間,一堆人要等很久,沒多久警察也來、消防也來,就搬走了不能做的事,不用規約規定,能做的事,規約也禁止不了建議你找『有法律』背景的人來幫你處理
Eigen wrote:一、基本上委員會無法...(恕刪) 謝謝大家,學到很多!買大樓店面限制真的較多,如果自己買時已被告知不能做吃的,那我覺得願打願挨,而我又不想撕破臉,其實其他店面也沒人出來說話過,所以一直隱忍未發。我會選擇與主委及住戶溝通一次,做吃的但沒有明火我想應該站的住腳才對。感謝大家的意見!
benhou1@yahoo.com.tw wrote:一年多前買了個店面...(恕刪) 看使用分區+1買房子怎麼使用還要看管委會臉色!?這是給大家方便 不是讓你們當隨便這也不行 那也不行 那乾脆管委會來租 你愛幹嘛幹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