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台南休閒農夫 wrote:01難怪越來越爛,...(恕刪) 別那麼火爆, 大家討論事情, 就說清楚講明白就好了, 有時在看的時候, 意思會誤錯, 提點一下就好了, 沒那麼大事租戶趕不走是很多人的痛....尤其是欠租, 硬賴著不走, 然後最後不收房租也趕不走其實, 都是因為法律知識不足所致, 以法律行動一定可以強制趕走的,重點是, 先知道合約到期後, 要如何先採取法律行動, 而不是默認讓住戶繼續住(會變合約繼續有效, 只要有繳房租就趕不走)
之前做了一下功課,好像公證比較算划算.以一間月租金一萬的為例,公證費加強制執行1500元,房東與租戶一人一半..而每年要交的稅金,若完全無法扣除,也不過是三.四千元..平分到12個月裡,不到500元,但只要有問題,違反租約裡的條件不用租約到,就能馬上趕人,是法警帶管區來趕人的,連打官司都不用.且那500元可以加在租金裡,也不是房東在出..一舉數得.
maxsanta wrote:別那麼火爆, 大家...(恕刪) 我們就是按照"法律"讓無賴多住了8個月損失了60多萬租金,3萬多電費,還有法院雜支然後一毛錢都討不回來然後看著無賴繼續在同社區跟其他人租房子這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