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相關問題,求開釋

1.要先去地政事務所調出當期的土地謄本
2.然後到戶政事務所調出除戶謄本,把繼承系統表也寫完整.
3.到戶藉所在地的國稅局填寫遺產繼承申請書,直接送件後,會拿到國稅局核發的財產移轉証明,或是完稅証明.
如果你父母已過世超過7年,就可以列入逾核課,免課遺產稅.
如果只是幾筆麒麟地辦理繼承,自己帶身份証印章本人去辦就好了,不必透過代書處理.
現在國稅局是申報所得稅最忙碌的時間,你不妨等6月再去辦理.


想請問一下大家
依這種情況,過戶了可能要繳增值稅地價稅
持分又不是全部無法買賣
感覺完全沒有好處
為何樓主乾脆不要辦呢?

這樣的土地,除了若干年後都更
看起來好像沒有其他的好處了??
那個年代所繼承土地的價值是0

繼承沒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現在那些土地雖然未辦繼承,但是地政資料土地上有樓主的名字

若是土地沒價值,不要辦,15年後歸公沒問題

但是若是15年內,樓主不幸往生,樓主一定有其它有價值的財產吧

那麼他的後代要辦繼承,就一定也要一起處理

-->有問過地政事務所,不是名下所有土地都要辦繼承

,可以有些辦,有些不要辦

台北市蛋黃區的土地很貴,建商為了增加容積率,會很積極的收購.
就算是道路用地,公告地價一坪只50~60萬,但是有可能會被建商收購100~300萬呢.

呃 那如果是在建物底下呢?
建物不都更,土地持分不就沒戲唱了?

aero2.3 wrote:
1.先確認繼承人到...(恕刪)



正解!

bestacd85 wrote:
想請問一下大家依這...(恕刪)


1)繼承不課徵增值稅
2)分別共有部分可以買賣,毋須他共有人同意,只需考量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不好意思,遭遇到一個更棘手的問題,
被繼承人是祖父,民國十幾年過世,
父親於光復初期過世,
母親於父親過世後2年帶著我改嫁,
嫁後十餘年業已過世,
雖未再生子女,但有領養一女,(已婚在世)
請問該名養女對我祖父的土地也有繼承權嗎?
初次聽到這說法有些驚嚇…
還望諸位大德再行開釋,
謝謝。

yklykl815 wrote:
你説祖父是民國十幾年往生!那時是日據時代繼承與現行規定不同有分家產(戶主)及私產,不一定是子女繼承!而且女生不一定有繼承權!(恕刪)


正解! 厲害啊!

yklykl815 wrote:
如果照你説祖父是民國十幾年往生!那時是日據時代繼承與現行規定不同有分家產(戶主)及私產,不一定是子女繼承!而且女生不一定有繼承權!


的確!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 點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第 2 點
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私產繼承兩種。
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
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
第 3 點
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
(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
(二)指定之財產繼承人
(三)選定之財產繼承人
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
男子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男子有數人時,共同均分繼承之。
第二順序指定及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應依當時之戶口規則申報。
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但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該日起,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繼承。

更多相關規定請參考:http://www.land.moi.gov.tw/law/pda/mainframe.asp?LCID=80&lawname=%C4~%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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