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收到地政寄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通知單」,
前幾年收到過一份,沒有理會它,最近收到,覺得應該好好處理,
努力了很久,系統表都畫好了,但還是有很多問題,在此求解。
狀況如下:
1、被繼承人是祖父,民國十幾年就過世了,
已調出祖父的除戶、還有祖父子女的除戶謄本(有過世的、有出養的→也過世了),
確定祖父的繼承人僅我一人。
2、該土地的權利範圍為36分之9。
請教各位能人先進:
1、可直接辦理繼承嗎?或是要找出另外的36分之27的所有人才能辦?
2、若可辦理,是「繼承」或是「分割繼承」呢?
3、因只有該筆地號的36分之9,繼承後要如何買賣呢?
煩請大家不吝開釋,感恩~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如果確認繼承人只有您一人就辦繼承即可, 分割繼承是所有繼承人達成遺產協議分割時在辦的
2.祖父的權利範圍只有9/36,其他27/36沒有您的事,不必管~
3.民法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買賣就是一種處分, 當然可以出售您的持分, 但請先辦畢繼承登記
又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共有土地出售持分仍有優先購買權之問題需處理~
mx3000 wrote:
未繼承土地不是多少年之後就自動充公了嗎?
土地法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只要國稅局,或地政資料上土地是你的,就是你的。
1
先去國稅局,說要辦繼承,國稅局會開補正單給你,上面要註明調出
你祖父以下所有繼承人到現在的所有戶籍資料,即可調出家族所有人的戶籍資料
另外可以調出你祖父的個人財產清單,要帶戶籍謄本證明你和祖父的關係
2
民國38年以前的繼承不需要國稅局的免稅證明
38年以後的要,如果你祖父在38年前往生,你父親繼承到你祖父的不用免稅證明
但是你繼承到你父親的要免稅證明,要先去國稅局辦
3
申辦繼承,要先申請你祖父到你父親,然後是你父親到你
不能直接從祖父跳到你
4
女生,男生,私生子,只要是親生的繼承份都一樣。 但是養子女,的繼承份是1/2
民國70~80年後才改成一樣-->這要打去國稅局問一下正確年份
養子女比較麻煩的是要有收養的戶籍證明,終止收養也要有戶籍證明
終止收養時間,和能不能繼承有關,沒有終止收養,也要請戶政事務開證明給你
5
要注意代位繼承的問題,就是你姑姑或是祖父養子女比你祖父先死,死人無法繼承
但他們有後代,那麼後代就可以代位繼承。 如果沒有後代,也要注意他們有無結婚
如果有結婚,他們繼承後,比配偶早死,配偶就會繼承
6
繼承要全部的人蓋章,沒有的話還是可以辦,就蓋自己部份的章,但這就是“公有共同繼承“,沒有辦法買賣
7
這種幾十年的繼承,不會罰款,一般來說公告15年沒人繼承,就自動歸公
有問題打去國稅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