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henyi wrote:
當時的仲介就說機車可以停在b1的公用機車格,然後坐電梯去b5取車。
仲介是哪位? 仲介能代表社區之區分區所有權人大會授予你這項權利嗎?
smarthenyi wrote:
第二個問題我每個月要繳800塊的"清潔費",雖然是繳給管理公司,但每個月寄來的帳單上面不是寫管理費而是清潔費,該停車場是每層都有設置廁所跟垃圾桶,因為我常常需要長途開車,所以我每次會停車場都會把垃圾整理成一袋(家裡垃圾都另外有人倒,僅有車內垃圾),丟進廁所垃圾桶。
後來覺得垃圾桶洞很小很麻煩就直接拿到b1的垃圾場,結果管理員又跑來說不能丟,我就說車內垃圾而已(這我真可以發誓是車內垃圾),他就說那是給住戶用的,我就說那我每個月繳800元清潔費算什麼,他又答不出來,每次請總幹事直接打給我釐清又沒下文。
你的訴求是說如果費用名目更改成 "管理費",而不是"清潔費",你自此就沒異議嗎?
停車場的垃圾桶之洞口小,就是希望大家別把大量,或者是體積大的垃圾丟進去,
是僅僅針對小垃圾,空罐所設置,方便駕駛人.
每開一次開長途車,車內都會積聚相當大數量的垃圾,且必須一定要在停車場丟棄,
這是你個人的問題. 台灣真有這樣大,車程這樣長途? 在車內吃喝大量食物?

既然你經常要丟的垃圾體積已經大於停車場垃圾桶的洞口,你就不該使用.
如果你堅持要用,你該自己化整為零,自己設法塞進停車場垃圾桶.
把自己車內垃圾扔到住戶專用的垃圾集中區,你已經侵害住戶權益.
你並不是住戶,這點應該很清楚.